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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引进有经验有经济实力律师当法官
作者:周斌 蒋皓 发布时间:2013-07-31 10:57:04
《法制日报》从7月23日起推出的“中国法院队伍职业化调查”系列报道,引起法院系统和专家学者的热烈关注。他们纷纷为今后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言献策。 “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应当是一支高素质、精英化、复合型专家的法官队伍。”长期关注法官队伍职业化问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毕玉谦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推进此项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在政治、经济、身份和职业行为等各方面,给予法官群体强有力的保障。 分类管理法官专司审判 法官队伍职业化,必须将法官从大量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司审判职能。在以往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分类管理是各地探索较多的改革项目之一。 “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竞争和工作考评机制。”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王立新说,江阴法院据此探索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组合模式。 该模式明确,法官助理负责庭前调解、取证、送达等事务性工作。为加强对法官助理的管理和考评,江阴法院出台《法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将考核结果作为法官助理晋升、晋级的依据。 明确书记员作为审判组合的基础辅助岗位,主要承担庭审记录等事项。对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职务等级分为3级、每级3等,根据职务等级和工作业绩确定薪酬,促进书记员职业技能提升。 “我们还完善了定案把关机制,主审法官对所审案件有权定案并承担责任,逐步减少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的范围,真正还权于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王立新建议,上级法院尽快建立法官遴选机制,打开优秀法官自下而上的晋升通道;法院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支持,打破法院干警工资与行政职级挂钩的模式,“希望法官待遇与行政职级挂钩,最终被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所取代,早日实现法官职业化”。 毕玉谦非常赞同设置法官助理。他解释说,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有助于优化法院内部结构,使法院人员主要划分为法官、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等,较大幅度减少现有法官人数。“法官只有少而精,才能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为国家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甚至实行法官终身制创造必要条件”。 构建法官终身培训体系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许惠珍,是一位在法院工作近20年的老法官。在她看来,法官要具备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养成良好的专业思维,专业化教育培训是关键。 许惠珍告诉记者,今年年初,姑苏法院配合上级法院对法官培训工作状况开展了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基层法官对近年来的教育培训工作持基本肯定态度,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不匹配;培训需求与培训供给不匹配;师资力量与教学要求不匹配;培训方式与培训效果不匹配。 调查显示,超过半数法官认为,近年来的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许惠珍提出,应进一步优化和改革教育培训的内容、形式和方式。在内容方面,要把审判经验充实到培训内容中去,有针对性地对干警加强群众工作本领的培训;在形式上,应充分调研后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具有地方特色的菜单式选学培训模式方案,逐步满足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条线法官以及司法政务人员多样化的业务培训需求;在教学方式上,改革单一的"灌输式"面授培训方式,加强教学质量评估和效果的反馈。 “法院应着力构建和完善法官终身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健全保障法官参加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始终把法官教育培训作为优化法官队伍人力资源的基础性工程。”许惠珍说。 法官工资国家统一开支 毕玉谦认为,目前我国法官职业缺乏相应的保障系统。为此他结合当前情况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全国法院在编法官的工资和其他相应福利待遇,应当由国家统一开支,不宜由地方财政支出; 其次,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适当放开法院的出口,在当地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采取诸如鼓励那些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审判经验等综合素质较弱的具有审判职称人员提前退休等措施; 再次,畅通引进人才渠道,即有计划地引进一批具有长期实践经验、道德品质高尚、综合素质强,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律师进入法官队伍;同时,可考虑适当吸收一些专业能力强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学者进入法官队伍。 “由于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必要的生活经历以及经济能力等原因,不宜再直接招收应届毕业生做法官。”毕玉谦说,除一些边远及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和特殊的专门法院之外,今后应当将社会而不是将法院,作为培养人的法律专业素质、炼就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生活阅历、增强经济实力的场所。 毕玉谦还提出,在审判上,法官不应当有任何行政领导者与管理者。他设想将来的体制是这样的:法院设院长一人,成立由院长担任主席、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其他后勤部门等负责人担任委员的司法管理委员会,统筹财政预算与报批、人力资源的管理与调配等事务性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能和精力应放在审判案件上。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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