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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琳:浅谈司法警察在自侦办案中的大安全意识
作者:袁琳   发布时间:2013-07-31 09:48:35


    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办案安全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课题。既要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又要确保办案人员的自身安全,负有保障办案安全职责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使其履行的办案安全职能,客观地要求放大和深化,只有司法警察与自侦工作充分融合到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全过程、全方位,办案安全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一、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的职责,客观要求放大

    当前,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对办案安全的保障,主要体现在押解、办案工作区等重要环节,更多的是在办案工作区看管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对办案安全职责的履行、安全职能作用的发挥,存在面点不周、细化不深的问题。自侦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全过程中,存在不少由主客观造成的漏洞和办案安全隐患。

    从自侦部门办理职务犯罪的过程看,安全问题存在办案整个过程,案件的线索发现、初查,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至押送到拘留所。事实上检察机关对办案安全的重视,普遍体现在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安全保障上,忽视了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办案工作区以外的办案安全问题。司法警察仅在办案工作区和押解过程提供安全保障的警务,忽略了更多需要安全保障的节点和过程。

    办案安全,既是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问题,同时存在人为的、客观的、突发的因素对自侦部门办案人员构成安全威胁的问题。为办案工作区提供办案安全保障,把办案工作区作为办案安全的重点,是办案安全重要方面。但仅将此作为办案安全的全部,不是完整的办案安全观。

    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就是案件线索发现、核实,查找相关人证物证,获取证据材料,现场搜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住所、经常出入场所,走访当事人、当事单位等的侦查、调查工作。这些前期工作,侦查人员需出入大量的不定场所、场合,与大量的各种各样人员接触,获取资料,形成立案所必备证据。侦查场所、调查对象、侦查所处工作环境复杂、随时随地可能发生变化,使侦查人员和侦查工作处于不确定的安全威胁中。

    二、司法警察的大安全意识解读

    自侦部门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全过程中,各环节节点上都存在或潜伏着安全威胁,只是因暂时没有发生或没被发现,暂时没有发生或未显现威胁程度,但并不能说明不会发生或出现严重的安全威胁。司法警察出于对自侦部门的办案安全需求的思考,就必须拓展和深化办案安全空间,弥补全程办案中的安全保障缺失。履行办案安全职责,司法警察必须做到:一是要把安全意识融入、覆盖、放大到案件侦查的全过程;二是要把安全意识细化、周密、深入到案件侦查的各节点,这样才能满足自侦部门对办案安全的完整需求。

  大安全意识的融入、覆盖和放大。办案工作区看管犯罪嫌疑人的职责,由司法警察专门实施。司法警察在自侦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所起到的安全保障作用,绝大多数属于配合和协助的责任。全国各地情况虽然有所区别,但基本上都是自侦部门觉得有需要才提出警务申请。司法警察的安全保障职能,没能真正的贯穿于自侦部门案件侦查的全过程,是一种十分被动的警务支持。在自侦案件侦查的全过程都存在安全威胁隐患,避免自侦案件的侦查遭受安全隐患威胁,司法警察必须提供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警务支持。首先,司法警察必须自身要有服务办案大安全意识的观念。主动考虑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可能需要支持的每个环节、时间和空间。把被动的在个别重点重要环节提供办案安全保障,转变为主动的设想、全方位的思考、前瞻性的布设,筑牢办案安全防线。

    办案大安全意识的细化、周密和深化。目前,司法警察为自侦部门提供办案安全的范围具有极限性,在提供办案安全保障的深度上存在着边缘性和浅表性。自侦部门在司法警察提供办案安全保障的环节、时间、空间,都是由办案人临时指定的某一部分。司法警察与自侦部门办案人员之间,职责界限的明确划界过深,近乎于死板,相互之间保持着“各吹各的号,各谈各的调”的尴尬,成为一种很难弥合的缝隙。司法警察对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整个案件历经的过程进展等,几乎不能了解。造成了知已而不知彼,被动地为其提供所谓的办案安全保障,如一旦真有情况发生,损失将难弥补,事态将难控制,影响将难挽回。办案大安全意识的细化、周密和深入,需要司法警察在对案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某个环节上需经历的过程,有相对了解,对案件所要经历的过程、空间和可能出现干扰的特定人、场所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预设和安全风险评估,形成完全之策的安全预案,就能为自侦部门办案构建起坚不可摧的安全屏障。

    三、司法警察的办案大安全意识对自侦部门办案安全的影响

    司法警察的更多参与和更深融合,有利于自侦部门人力资源的集结。将更多的精力人力放在案件侦破上,非专业侦查人员从事的工作,由司法警察去完成,从而减少了在更多环节、更多时间、更多空间里的消耗和侦查资源的浪费。把有限的专业办案人力,集结应用于更加需要的案件侦破工作中。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整合,从而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警察更精准地为自侦部门提供全方位的、高效的安全保障。“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设立,是因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对于警力保障需求而设置的司法专业警务部门,是保障检察职能顺利开展的专业保障力量。

    司法警察更能及时化解办案安全风险、消除办案安全隐患。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专注如何及时、高效侦破案件,对办案安全往往是顾而不周。而司法警察的职责赋予专注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能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能在第一时间将安全苗头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四、司法警察的办案大安全意识与侦查工作的协调共进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放大、深化自侦部门办案过程中的安全职能,与自侦部门专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并不是一个两难命题。强调了司法警察完整履行办案安全职能,不会弱化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成果;强调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成果,也并不一定要弱化司法警察办案安全职能的履行。并不是两者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只要两者都主动的重新定位思想意识,从有利于检察事业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健康、顺利、开拓创新发展的大局出发,就完全可以协调并进。

    司法警察办案安全职能放大、深化,不是简单的“揽活”。把办案安全职能放大到自侦部门侦查案件的全过程,深化到案件侦查环节中相对更深层次,对司法警察来说,无疑的会明显增加自己的工作量,这是可以肯定的。更多的深化参与办案程度,司法警察需要负起更多、更大的责任,这也是不可避免的。放大、深化办案大安全意识,司法警察的作为在侦查活动中,主要体现于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参与侦查活动,能在具体侦查环节上更深入的提供安全保障。把放大、深化办案大安全意识,转化为侦查活动中的具体作为,并能自觉的将这种作为,进一步上升为侦查活动的动力的一部分。把积极负责的办案安全工作,转化为侦查主体避免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免疫力,司法警察的作为就能得到认可,放大、深化履行司法警察的办案大安全职能,也就能得到自侦部门的接受。随着侦查实践的发展和司法警察的作用不断得以认可,放大、深化履行司法警察的办案大安全职能,将不再是司法警察的单方面要求,而将是自侦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主动要求司法警察放大、深化履行司法警察的办案大安全职能,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参与侦查活动。

    司法警察办案安全职能放大、深化,不是对自侦部门本职工作的争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它规定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检务工作中,司法警察的地位。属于检察院检察业务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自侦部门是职能部门,在侦查活动中理所当然的处于主导、主要地位。司法警察办案安全职能的放大、深化,只是力求把侦查活动全过程、各个具体环节的安全保障工作,由司法警察具体实施。司法警察的协助、配合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当然,也不可能改变侦查部门的主导主要地位。如果说发生了变化的,只是司法警察在侦查活动中,所从事的安全保障范围、具体工作的深度发生了变化,是司法警察在自侦部门侦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发生了程度上的变化。是自侦部门为避免可能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侦查行为,让司法警察同步参与侦查活动的协调措施,是警检互信共进的良性互动。

    司法警察服务自侦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办案安全职能放大、深化,是司法警察与自侦部门的一种互信互动。良性的互动,使司法警察的资源得到更好更高更深的运用,这种运用既锻炼了队伍,又在自侦案件侦办中发挥积极作用。使侦查人员集中精力,专心专注案件的侦查,有利于整合优化检察机关内部资源,使自侦办案更加高效安全。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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