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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救助基金
作者:罗昌明 发布时间:2013-07-30 09:14:26
曾经,执行难,难于上青天,但自从法院系统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和开展执行工作“三项活动”以来,执行工作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纷纷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执行环境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执行工作正在逐渐步入正轨。但,一些执行长效机制未能建章立制的情况也还存在,例如在各地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集中清理委托执行积案活动、集中清理涉执信访案件活动、创建无执行积案活动中,执行救助基金发挥了重要的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在一些涉及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等申请人为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中,经过法院争取,一些地方政府从财政资金中或多或少的拨付部分资金作为法院执行救助基金,对缓解法院执行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执行救助基金未能建章立制,形成执行救助的长效机制,也必将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这也将是毋庸置疑的。本文笔者对执行救助基金的存在问题及建议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执行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 首先,人民法院没有能够建立统一的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形成执行救助基金长效机制。由于各地的执行情况千变万化,涉及的执行案件类型不尽相同,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也是各不相同,因此,造成各地对执行救助基金的重视程度也是不同的,有的地方人民法院比较重视,就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有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碰到需要救助的申请执行人极少,因此,没有能够及时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建立起来。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因为地方财政收入较少,没有能够将执行救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造成执行救助基金无法兑现。 第三,一些领导对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没有足够了解,没有能够从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惠民、利民的大局上面予以足够重视,认为执行不了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只要尽到自己的职责就无愧于当事人了。 第四,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缺少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沟通,造成执行救助基金制度迟迟不能落实建立。 二、完善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建议 首先,应该建立统一的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建成长效机制。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制度一起纳入社会保险制度。 其次,规范执行救助基金制度,设立严格的执行救助范围。规定只有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并且经过穷尽执行手段仍然执行不了的案件,从而给申请执行人(只能是自然人)造成极度的生活困难的案件。对于是否符合执行救助,应该由合议庭合议后作出。 第三,法院领导要提高对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建立的重要作用的认识,积极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争取每年能够将执行救助基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从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将执行工作纳入正轨,切实做到司法惠民、利民,无愧我心。 第四,要明确执行救助基金的上限和救助次数。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应该以一次救助为限,杜绝当事人吃到甜头后天天跑法院,将法院当成民政局的现象发生。救助的金额原则上面应该一案不超过10000元为宜。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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