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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摩托车偷狗打伤村民数罪并罚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30 14:07:02
本网讯(黄文青 朱建)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法院对一起骑摩托车偷狗并打伤村民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立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被告人李立根伙同黄二(已判刑)骑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带着盗狗所用的弩和多支带毒注射器等作案工具,沿汪奉公路伺机盗狗。二人骑车来到汪家圩乡仓下村路段一靠近公路的猪场入口处发现一条公狗,黄二遂用弩发射带毒注射器将该狗毒死并盗走。随后采用同样的方式分别在高安市汪家圩乡仓下村黄花自然村与奉新县赤岸镇荷塘村交界处盗取一条白色的母狗,在汪家圩乡仓下村黄花自然村通往伍桥镇的泥土路上的猪场旁盗得二条母狗。被告人李立根和黄二在盗窃后返回高安城区途经汪家圩乡大族村时被村民彭新华发现,彭新华遂通知武忠等人在大族村武家自然村围堵。李立根、黄二骑摩托车快到武家村时发现前方有人围堵,调头向大族村沟山自然村方向逃窜。二人在山中迷路,被追过来的武忠和彭业发现。武忠和彭业将黄二和李立根从摩托车上拉下后,黄二将彭业推到在地,李立根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日美”牌折叠刀将武忠捅伤。之后二人扶起摩托车继续逃窜,因摩托车撞进树丛中骑不动,二人弃车逃走。被告人李立根和黄二盗窃的四条狗经物价评估价值为1450元,武忠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 2013年5月27日,在汪家派出所的主持下,被告人李立根的亲属代李立根与被害人武忠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武忠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立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立根的亲属与被害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立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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