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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遗失无处寄哀思 殡仪馆被判赔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13-07-30 11:22:47


    本网讯(陈秀萍)  亲人逝去,生者缅怀。何以寄相思?睹物思人以缅怀。被誉为礼仪之邦的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崇尚祭祀的传统,因之形成了清明节、鬼节等怀念先人的节日。若是先人的骨灰丢失,会给生者造成怎样的痛苦?法律是否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骨灰丢失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呼伦贝尔市某殡仪馆赔偿7名原告骨灰盒损失667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逝者张宏系7原告之母,于1996年去世,子女将其骨灰安葬在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境内。2006年9月10日,因呼伦贝尔市新区建设,7原告将其骨灰挖出。2006年9月27日,7原告在被告处以667元购买了骨灰盒,将张宏的骨灰装入其中,存放在被告的第二寄存室。2013年4月4日,7原告于清明前夕去被告处祭奠亡者,但在存放位置未发现张宏的骨灰,被告经过查找亦未找到,便提出可以予以赔偿,但就赔偿数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4月23日,7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案件。受害者既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7原告选择了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骨灰盒丢失应负全部过错责任。

被告所保管的骨灰对7原告而言,是祭奠已故亲人的特殊载体,具有精神寄托、情感安慰的特定价值,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张宏骨灰的丢失,给7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精神痛苦,已构成对其享有的对已逝亲人寄托哀思这一特殊人格利益的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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