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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成年监护制成精神病法实施障碍
作者:张维   发布时间:2013-07-30 09:16:06


    《法制日报》记者联系到徐为(化名)的哥哥徐兴(化名)时,他有着一种被冒犯的愤怒,“你们吃饱了撑的吧?”

    徐兴,就是徐为口中那个拒接其出院致其滞留精神病院长达十年之久的人。为了对抗哥哥的行为,徐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刚刚施行的5日后,即今年的5月6日,将医院和作为监护人的哥哥徐兴起诉至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代理律师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华表示,此案是依据精神卫生法起诉出院的首起案件。

    但自案件起诉之日起至今已八十多天,法院仍未决定是否立案。徐为打算从医院中给法院每天写信,请求法院立案。今日,徐为在代理律师杨卫华的协助下,在精神病院里寄出了他的第一封信。

    住院十年兄长拒接出院

    徐为的表达非常清晰,对于十年前自己被送进精神病院的过程记忆犹新,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03年夏天,因为家庭琐事和我父亲发生争执,也伤到他了,后来就被强制送到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

    入院后,徐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徐为说,他一直积极配合治疗。从2004年初,他就觉得已经恢复健康可以出院了,只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其后并无病情反复的他这一住就是十年。

    徐为出院的要求一直没有得到满足。其间,徐为在2008年父亲过世后,其监护人变更为哥哥徐兴,徐为希望哥哥能接回自己,但是哥哥一再拒绝。

    无奈之下,徐为又求助于居委会。居委会和医院也多次联系徐兴进行协调。记者看到一份落款时间为2012年6月的居委会情况说明,其中写道:“徐为在康复医院多次要求出院,康复医院和徐为联系居委会派人前往协调,但监护人徐兄一直不同意徐为出院,理由是没有时间照顾徐为……”

    据杨卫华说,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坚持“谁送来谁接走”,故而最终结果是徐为始终不能出院。记者拨打了这家医院的院长办公室电话,想要核实这一点,但始终无人接听。

    兄长被疑因经济原因拒接

   “我现在既不会伤害到别人,也不伤害我自己,为什么不能出院呢?”徐为认为是哥哥有意不让他出院。当记者问及原因时,他回答:“大概是经济原因吧。”

    徐为口中的经济原因,是指家中的一套由父亲留下的公房被哥哥徐兴拿去出租,而一旦徐为出院,必定要入住这一住房,徐兴的收入必将大大折损,因此极力阻止弟弟出院。

    徐为甚至表示,徐兴长期在外经商,对他一直不管不问,连住院的费用都是他自己本人支付。

    为了出院,徐为用尽各种办法,包括试图从精神病院中逃出,但最终失败。他也已经为此打过一场官司了。

    徐为现年75岁的母亲为接其出院,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2012年12月4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同意变更监护人,理由是徐母刘桂英年龄太高收入有限,不适宜变更监护人。

    据徐为介绍,今年3月,他委托杨卫华致函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再次要求出院,但院方以徐兴不同意为由再次拒绝,并且声称要取消徐为会客通信的权利。

    起诉医院兄长遭遇立案难

    今年5月6日,徐为委托杨卫华律师以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将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和徐兴起诉至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闵行区法院以徐为没有民事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当场拒绝立案。

    对此,杨卫华说:“徐为曾经患精神疾病并不等于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且监护人和徐为之间存在有利益冲突,监护人明显不可能代理徐为起诉监护人自己,在此情况下,即使徐为存在民事行为方面的瑕疵,其诉讼权利也不应该被剥夺。”

    5月13日,杨卫华律师将起诉状和一封《致法院函》通过快递方式寄向法院,而闵行区法院回复称此案复杂需要请示上级法院,至今仍未决定是否立案。

    尽管决定每天写信给法院,但徐为也不知道这样的行动能坚持多久。因为医院里没有供应信纸和信封,也不提供向外寄信的途径,加之起诉的是医院,医院也不可能会协助徐为向法院寄信,目前徐为请杨卫华协助:带进寄信的材料,再带出去邮寄。但未来的信件能否顺利寄出,他并不确定。

    专家:成人监护制度亟待改革

    徐为认为,“根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两被告强制原告住院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在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或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情况下,才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但此规定在现实中的落实遭遇尴尬。

    徐为的出院困境并非是个例,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评估可以出院且患者自己也要求出院的150多名病人,都遭到家属的婉拒,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各大精神病院中。符合出院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因为家属和社会的拒绝接纳,不得不继续滞留精神病院。

    被评为“被精神病”公益律师的黄雪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案难与对精神卫生法的尊重和执行配套不足不无关系。比如,精神卫生法与和民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尚未实现对接。目前的成人监护制度也存在缺陷,对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有利益冲突及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她建议,首先需要由司法通过个案来推动;其次,改革成人监护制度,防止监护权滥用。第三,为精神病人的照料提供社工支持。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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