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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打架后潜逃 九年后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7-29 14:05:04


    本网讯(龙园玲)  九年前,家住广西天峨县更新乡的黄春杯酒醉后伙同兄弟将他人打伤,兄弟们均已受到刑事处罚,而黄春杯外出务工潜逃至今,出于法律的威慑,黄春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春杯拘役四个月。

    2004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黄春杯、黄春能、黄春谋、黄树登(后三人均已判刑)在天峨县更新乡安亭村巴朝屯酗酒后,于当日下午4时许去到本乡铁索桥玩耍,被告人黄春杯与黄春能两人到黄光想家楼顶看李慈安等人打牌。期间黄春杯用柑子皮砸对正在旁边观看打牌的罗胜龙脸上,引起罗胜龙的气愤,继而双方争吵和推拉,后黄春能帮黄春杯推拉罗胜龙。经旁人劝解后,罗胜龙跑开,黄春杯、黄春能追至离黄光想家10多米远的加油站,并叫正在打桌球的被告人黄春谋、黄树登等十几人拦截,后黄春谋、黄春杯将罗胜龙打翻,在互相打斗中,黄树登用手拉罗胜龙的衣领,被罗胜龙咬住左手指头,当罗胜龙松口时,黄树登顺手从地上捡起一颗石头砸向罗胜龙头部,罗胜龙挣脱后跑进自家屋内躲避,被告人黄春杯、黄春能、黄春谋与黄树登等人追到罗胜龙家的门外勒令罗胜龙拿出500元道歉,罗胜龙不出来,而后众人即在屋外用石头砸向罗胜龙家房屋。致使罗胜龙家的门和房顶被砸坏两处,后派出所的公安赶到经劝解仍无效,造成现场围观人员达数十人,僵持数小时后方各自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胜龙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春杯伙同他人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春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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