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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情监督制约司法权行使
作者:刘建娟 发布时间:2013-07-26 15:38:02
摘要: 随着社会发展,网络已经成为社会舆情表达的全新载体和主要平台。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网络舆情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通过从正反面对不同案件网络舆情的分析,进一步了解网络舆情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作用,进而寻找如何让网络舆情更加有效监督制约司法权行使的方法。 网络是传播思想、交流信息的重要媒介,是信息时代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舆论产生的重要阵地,是舆情的重要源泉,如今网络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人们通过网络表达个人意见,涉及领域已从私人生活丰富扩充到社会事务和国家政治,尤其是对于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热点案件,人们关注的同时也会发表各自观点。进而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网络舆情逐渐形成规模,并开始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决策,监督制约着司法权的行使。 一、网络舆情与司法权行使概述。 1.网络舆情的概念、特点。 网络舆情是指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1]网络舆情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网络舆情的自由性。互联网是完全开放的,它拓展了所有人的公共空间,给了所有人发表意见和观点的便利,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网络信息的发布者,每个人都有选择网络信息的自由,网民拥有自由自主的匿名主权。二是网络舆情的交互性。在互联网上,网民普遍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在对某一问题或事件发表意见、进行评论的过程中,常常有许多网民参与讨论,网民之间经常形成互动场面,赞成方的观点和反对方的观点同时出现,相互探讨、争论,相互交汇、碰撞,甚至出现意见交锋。这种网民之间的互动性实时交流,使各种观点和意见能够快速地表达出来,讨论更广泛更深入,网络舆情能够得到更加集中的反映。三是网络舆情的多元性。网络舆情的主题极为宽泛,话题的确定往往是自发、随意的,主要体现在舆情主体、话题、来源等方面。四是网络舆情的偏差性。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网络言论缺乏理性,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甚至有些人把互联网作为发泄情绪的场所,通过相互感染,这些情绪化言论很可能在众人的响应下,发展成为有害的舆论。五是网络舆情的突发性。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当某一事件发生时,网民可以立即在网络中发表意见,网民个体意见可以迅速地汇聚起来形成公共意见。同时,各种渠道的意见又可以迅速地进行互动,从而迅速形成强大意见声势。可见,网络舆情拥有瞬间放大,层级震荡的特点。 2. 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概述。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适用法律时,司法机关拥有着司法权,这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三权分立”,分权而相互制衡,以避免权力被滥用。在我国,权力行使受到监督制约。就司法权的监督而言,主要是有立法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系统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就制约而言,就是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此外,还包括监督导致各部门自我约束,在广泛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权行使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有些制度设计出现缺陷,司法权监督制约面临挑战,已经不能适应国家的政治生活,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能满足我国法治建设的本质需求。[2]另外,对于司法权的监督还需注意,因司法权属于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权力源自于人民的授予,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管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因此,公民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 3.网络舆情监督制约司法权行使的重要性。 人们监督司法权行使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通过网络进行监督是最为便捷的方式之一,人们通过网络对司法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方式具有自由性、交互性、多元性的特点。网络舆情的自由性为网民自由表达观点、意志、意见和见解提供了便利条件。针对某一热点案件或者是经曝光的普通案件,网民们可以各抒己见而不受到任何限制。网络舆情的交互性为网民交流观点、见解和意见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是传统的纸质媒介无法比拟的。网民们在网络平台上即使是不成文的、零散的只言片语也可以实现一对一的交流,正如一个个临时组成的论坛,人们发表观点可以不拘泥于篇幅和系统的理论。网络舆情的多元性为网民们看待同一个案件提供了不同的角度,即使是从来没有接触过司法实务或者是没有任何法学知识的人都能就某一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网民们都来自于不同的行业和领域,他们的观点不一定正确,但他们的观点是多元的、丰富的。一个案件的发生有其法律之外的原因,因此在处理这个案件时也不应当只考虑这个案件的法律问题。网络舆情监督制约司法权行使,这就必然更大程度上的将司法权运行置于阳光之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网络舆情监督制约司法权行使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减少暗箱操作,防止司法权滥用,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体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也为社会公众品评司法提供渠道,减少司法专横可能。[3]故而网络舆情对于监督制约司法权行使具有重要性。 二、网络舆情监督制约司法权的行使过程。 1.从许霆案谈网络舆情在司法权行使中的监督制约。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在ATM机里取了1000元后,银行卡里才扣掉1元,于是,许霆多次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总计17万余元。事后,许霆携款潜逃1年,后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年年底,经过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案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审理后二审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3826元。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霆案量刑从无期到五年的变化,与网络舆情的监督制约分不开。许霆的辩护人杨振平律师表示重审判决体现了舆论监督的力量[4]。自从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网络上对许霆案议论纷纷,网民表示了强烈关注,银行声称是弱者,网民从人性角度为许霆呼吁。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一般网民,都对许霆案发表了各自看法,那时网上对于许霆案的讨论犹如百花盛开,无论是从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还是从不当得利来看,网络舆情广开言路,这对监督制约司法权的行使起到了很大作用,这促进了广大人民对许霆案的了解,也促使司法机关倾听到了不同的声音,无论其后的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改以及减轻刑罚处罚的规定是否与许霆案相关,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发展无疑是一种新的思路。 诸如许霆案类的案件还有很多,比如河南天价过路费案,正是因为媒体的关注,网民就此展开了持续关注,在被告人时建锋因诈骗368万天价过路费受到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罚金200万元后,网上舆论不断。后此事牵扯出时建锋弟弟时军锋,当记者问及时军锋时,他如此回答“我会去自首,我会向所有人说清楚这件事,我哥哥是无辜的,网上说的都是真的。”面对网络舆情,“迅速问责是有关部门对舆论的积极回应,知错必改的担当,让人对本案的再审充满期待”[5]。当该案再审时,犯罪事实认定有重大变化,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此案中一审主审法官也因此被免职。又如赵作海案,最后“被害人”出现,赵作海能如此迅速地被宣布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并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看,网络舆情在此中的作用也尽收眼底。虽然时光无法让赵作海免受那无辜之苦,但是最终的救济以及对相关涉案人员的追查也能避免让人民群众心失望到底。再如张高平张辉叔侄案以及李怀亮案,若是没有网络舆情的时时监督制约,“女神探”聂海芬哪能如此为众人所知晓?“死刑保证书”这一荒唐事哪能让人如此瞠目结舌?所幸地是,随着网络舆情的不断监督制约,会有越来越多的案件显现在公众眼前,司法权的行使也会愈加公开透明。 2.从药家鑫案谈网络舆情在司法权行使中的监督制约。 网络舆情在司法权行使中有积极的监督制约作用,但是这把双刃剑并不是完美的监督制约工具,药家鑫案中网络舆情的影响便足以引起人们的反思。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同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药家鑫死后,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最后以“判决张显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在其微博、博客上连续30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公证费5960元。”而结案。时至今日,药家鑫案也以药家鑫的死亡而终结,但是值得深思的是网络时代下的舆论审判的危险。药家鑫撞人后杀人逃逸,确实是触怒人心,但是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的远房亲戚张显在药家鑫案为王辉代理时的微博言论却开始让法律人警醒。在药家鑫案中,张显通过微博捏造“药庆卫为‘官僚’、‘富商’,‘军界蛀虫’等,煽动民众对药家的敌视和仇恨”的消息,这让众多网民掀起先于司法审判的“媒介审判”。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第一视频网站上对药家鑫案的评论令不少网民大呼痛快。孔庆东激愤地称药家鑫“长得典型杀人犯的面孔”,“一看就是罪该万死的人”, “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你‘满门抄斩’,这才是严肃的法律”, “这样一个嚣张的人一定是有后台的”。基于对药家鑫残忍行径的愤怒,孔庆东言论表达的情绪化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知名学者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其舆论引导作用不可小视,缺乏理性分析的不恰当的言论很容易导致公众的判断偏差,尤其是在法庭宣判前就定罪,称药家鑫“罪该万死”,实际上是在进行舆论审判。[8]在药家鑫案审判期间,某著名微博上居然有一个名为“药家鑫杀人案——民众投票审判”活动,这些都在无形中干扰了司法权的行使,网络舆情运用不当就会破坏司法独立,尽管对药家鑫杀人案的审理符合法律程序,其最后结果也有法可依,但是网络舆情的干扰影响却足以引起深思。 类似药家鑫案网络舆情对司法权行使的消极作用的案件也还有很多,比如李天一案,李天一为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2011年9月14日下午,李双江对其子李天一就打人事件双方达成和解,2012年9月19日李天一被解除教养,并改名李冠丰。2013年2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此案未经审理,但是网络舆情却从不断续,在网络上,李天一未经审判便被冠上“十恶不赦”之名。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立法精神,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受到隐私保护,避免标签效益,对此以后发展不利。但是在此案件中,李天一权利受损,网络舆情若还不能有效控制在正常态势内,势必会干扰法院审判。又如“我爸是李刚”一话一石激起千层浪,固然父亲对孩子的教育有着重大影响,养不教,父之过。但是在犯罪一事上,犯罪人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并不能牵连其父,要其父为此承担责任。但在目前的中国,因为仇富等心态作祟,中国的父亲也难当啊,子犯过父也要耐着舆论的一波波冲击。 三、网络舆情对司法权行使的作用。 从上面的案件中可见网络舆情对司法权监督制约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具体如下: 1.积极作用 第一,网络舆情让司法更加公开,便于司法权运行在阳光之下。通过网络平台,网民可以畅所欲言,针对不同案件发表各自看法。这也就要求司法机关按照程序做出相应公示、回应。这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古有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现有网络舆情促进司法权行使过程中避免暗箱操作。第二,网络舆情监督司法权行使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网络舆情的宣传,有律师将会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有广大网民将会发表各自看法为当事人支招,有网络舆情监督制约司法权行使。第三,这有利于提高法院等机关工作人员素质,打击贪污腐败等违纪行为。通过网络舆情的监督制约,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会促使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清正廉洁办案。 2.消极作用 网络舆情在监督制约司法权行使过程中,也存在一定消极作用,特别是运用网络舆情不当,对网络舆情管理不力时将会扰乱司法秩序,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或者利益相关者为了逃避自身的责任,滥用新闻舆论的报道、媒体舆论的善意炒作以及公众同情弱示群体的心态,扰乱了正常的司法人员办案。此外,网络舆情还会影响司法独立性。网络舆情常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报道情况,容易被煽动的公众舆论就被引导,法官是否能顶住众多人面红耳赤的叫喊,而坚持以查明的事实所形成的内心确信是因人而异的,当有人顺应了所谓的“民愤”,迁就了社会公众舆论,做出了安抚民意的裁判时,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被践踏的千疮百孔,缩在角落里惴惴不安的喘息。 四、网络舆情如何更加有效监督制约司法权行使。 综上分析可知,网络舆情是一把双刃剑。在当代社会,网络舆情是社会心声的一种集中表达,是对专断集权的对抗,所以承载在民主与法治的理念和诉求。但若不能平衡好网络舆情与司法权行使之间的关系将会威胁司法权独立。故此要寻求网络舆情能更加有效监督制约司法权行使的方法。 第一,要正确看待网络舆情。具体而言首先就是要客观对待舆情表达,消除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公民的基本公民意识和理性精神还不够成熟,因此网民从不同价值维度出发,就会有不同的观点。司法机关在判断网络舆情的时候,不只要看到网络舆情本身所表达的观点,更要看到观点背后所承载的民意以及这种民意背后所反映的社会问题抑或是要看到当代司法机制的弊病。要注意甄别真实的民众心声表达和暴民思想驱动或者蛊惑下的民怨肆意发泄,剔除那些非理性的漫骂要言语攻击。避免网络舆情负面效应对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影响。再者要尊重舆情载体的多样性。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还是立法监督、人大监督都存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无法独立完成有效制约。故而我们要尊重网络舆情的监督制约,网络舆情监督制约依托于网络载体但又不受限于网络媒体。所以司法有权机关就不能扼杀网络媒体的意见发表。网络舆情总的发展态势利大于弊,并且已经表现除了浓厚的法治民主价值,尊重网络舆情的多元表达载体,积极发展以网络舆情为主要内容的公共舆论监督,能够为构建我国司法监督制约多元、和的司法监督制约体制提供支持。 第二,要将网络舆情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逐步建立起合理、规范的网络舆情监督机制。网络舆情本身就是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但是不能因此而成为没有监督的监督制约。网络舆情受到管理,这既可以保护正当合法的言论自由,同时也可以防止或减少舆论监督权的腐化或被滥用。网络上的各种言论五花八门,很多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断炒作、造谣,对此应当把这些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利用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积极性去监督网络舆情,对于炒作、造谣等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逐步使得网络舆情的发布者予以自律,塑造一个和谐的网络舆情环境。在此过程就要特别注意网络舆情监督制约要以不干涉司法独立为度。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须以司法权的独立为前提,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原则,但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绝对的隔离,在网络舆情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为解决这个冲突,一方面要保障网络舆情的监督制约,实现司法公开和公正;另一方面,又要对网络舆情做出义务和责任的规定,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独立进而是司法公正的侵害,也就是说,在网络舆情监督制约与司法独立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最终达到司法公正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 第三,司法权行使时法官和无关网民也该理性自律。司法权是国家权力,是一种强制权,虽是被动不需要太多互动交流,但是法官作为一个孤独的倾听者,要抛开一切能够影响案件审判的因素,居中裁判,对于网络舆情可以看,可以借鉴其中好的观点,但是不能不能自拔全面依靠。法官要做到理性自律就要求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对于无关网民,不是不可以发表看法,而是要对自己言论负责,不能认为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就毫无自律。要求涉案当事人做到理性自律是件危险而困难的事情,但是对于无关网民,就不能对自己言论无限制。在谈论一个案件时多动动脑袋,避免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成工具,做到不传谣不跟风。特别是对于也属于无关网民的新闻媒体,要对所发报道负责,要客观、真实地讲述事实,而不要在审判前就对结果妄加评判。 网络舆情监督制约司法权行使,不仅促进了我国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切实享有,而且已经作为一股重要的参与力量,挺进了公共事务决策与管理的权力运行场域。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社会的进步,是新事物的崛起,在如今环境下,我们要尊重这一现象,客观公正地对待网络舆情在监督制约司法权行使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断为促进我国法治建设而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曾润喜.网络舆情信息资源共享研究[J].情报杂志2009(8):187-191. [2] 武丹丹.网络舆情的司法监督功能[D].黑龙江大学,2011. [3] 彭斌. 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思考[J].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9(2):82-83. [4] 黄欢.许霆代理律师:重审判决体现了舆论监督力量[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3/31/content_7892554.htm,2008-3-31. [5] 李曙明. 检察日报:天价过路费案再审 知错必改令人期待[EB/OL].http://news.qq.com/a/20110117/000292.htm,2011-1-17. [8] 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案”审判影响辨析[J].当代传播,2011(5):45-48.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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