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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夜宵摊为报复砍伤“冤家”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6 13:51:55


    本网讯(王莉)  一青年男子在夜宵摊与“冤家”相见分外眼红,借助酒力拿刀将“冤家”砍致轻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军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7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张军在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桥头碧桂园烤鱼馆处喝酒时,遇到曾有过矛盾的黄小明,遂产生报复的想法。随即张军进入烤鱼馆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走近黄小明,并朝黄小明的面部、手臂、背部及胸部等部位连砍数刀,导致黄小明受伤。经法医鉴定,黄小明的损伤程序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军积极赔偿黄小明经济损失5000元,并承诺在2014年3月15日前再赔偿10000元给黄小明,获得了黄小明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积极赔偿被害人黄小明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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