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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解读烟花爆竹企业安全保障十条规定
作者:蔡岩红 发布时间:2013-07-26 15:21:33
针对近日颁布实施的《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国家安监总局今天给予进一步解读。 《十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由5个必须和5个严禁组成,抓住了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 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未依法设立、证照不全、证照失效以及“一证多厂”和“挂靠”形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非法生产行为一直是引发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十一五”期间至2012年,全国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高达全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死亡人数的36.7%。近年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证过期后脱离监管,继续进行非法生产活动,引发了多起较大甚至重大事故。 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是烟花爆竹企业最重要安全基础设施,必须确保齐备、完好,才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以及防止事故伤亡损失扩大。 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库)房用途及定员、定量规定。一些企业“三库”储存能力不足,是出现改变工(库)房用途、超量储存等重大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势必导致伤亡扩大。 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这项制度不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脱离管理,放任员工违章、违规作业,势必导致事故发生。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是企业对职工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及时准确掌握企业内人员情况的主要手段,企业负责值班的领导必须准确掌握当日在岗职工的情况,这对事故状态下科学施救具有重要意义。 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烟花爆竹生产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技能,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一环。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烟花爆竹企业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属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将企业违法转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经营;向其他企业甚至是农户等下单生产以及接受委托加工生产。此类行为不仅导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不落实,还伴生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应重点打击治理。 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统称“三超一改”)行为,是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过程中常见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也是烟花爆竹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一般事故升级扩大的主要原因。据统计,2012年4起较大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事故中,有3起均存在“三超一改”行为。 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高温、受潮均可导致药物过热、能量集聚,从而引发爆炸;雷电击发也极易引起药物和烟花爆竹产品发生爆炸。因此,《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明确规定,直接接触烟火药的操作工序室温超过34℃、其他危险工序室温超过36℃,以及雷电、暴风雨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生产作业活动,以防事故发生。这一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随着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进程和烟花爆竹企业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作的推进,因机械设备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违反规定边施工、边生产引发的事故有所增加,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烟花爆竹企业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期间,必须停止一切生产活动,严禁边施工边生产。否则,一是违反了“三同时”规定;二是施工作业和危险品生产作业混杂在一起,相互影响,管理混乱,极易发生事故。 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是针对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场所安全管理提出的禁令性措施。烟花爆竹生产刚刚由家庭作坊改造为工厂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厂区人员进出管理不严,作业人员随意串岗和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厂区现象较多,必须严格杜绝。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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