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曾辉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小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李小飞到前妻刘玉琴家中,与刘玉琴发生争吵并动手打刘玉琴,刘玉琴男友赵国军听到响声后,就出来拦住李小飞,被告人李小飞又与赵国军发生争吵,随后赵国军就在刘玉琴家拿了一把菜刀,被告人李小飞见状后就离开了。当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小飞回家拿了一把砍刀又到刘玉琴家找赵国军,当时赵国军正在刘玉琴家门前的空地上,赵国军看见后就逃跑,但没跑几步跌倒在地上,被告人李小飞遂追上去用刀朝赵国军的头上砍去,赵国军就用脚抵挡,刀就砍在其脚上,后赵国军爬起来又跑,但没跑几步又跌到了,被告人李小飞用刀又朝其身上砍去,随后逃离现场。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国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小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小飞与被害人赵国军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赵国军对被告人李小飞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飞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赵国军的身体,致其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小飞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