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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退查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张建军   发布时间:2013-07-26 09:48:51


    退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将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充分、全面的收集证据,准确、及时的惩罚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通过对2013年上半年我院所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中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情况加以统计并作简要分析,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合理运用退回补充侦查这项制度提供参考。

    一、退查案件总体情况

    从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6月25日,我院共受理案件26件31人,其中退查案件3件8人,退查率为11%,属于本时间范围内受案退查的1起,其余2起系之前受案在本期间内退查,且均系二次退查,二次退查率为7.7%,退查后起诉的案件2起,目前仍有1起在公诉阶段。三起退查案件分别为杨连文交通肇事案、张松清等六人职务侵占案、 段昀君玩忽职守案。团伙案件1起,自侦案件1起,普通刑事案件1起,从案件类型看各占33%,自侦案件占33.3%。

    二、对退查原因的调研

    (一)从退查原因来看,刑事案件均为证据不足而退查,特别是团伙案件,比如张松清职务侵占一案,案发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人员多,在取证方面确实存在着困难,有些证据由于客观原因都无法获取,比如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的监控录像资料,因监控设备发生故障而无法取得,所以始终出现证据不足的状况。再者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因还有:1、侦查机关办案干警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很多是非法律专业的干警办理的刑事案件。2、地方派出所处理民事纠纷较多,接触刑事案件机会比较少,缺乏办理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无法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3、少数侦查人员侦查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致使案件整体一开始就存在着漏洞。突出表现在过分看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收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一旦证据发生变化,如被告人翻供、证人推翻证词等情况,使得原有的证据链发生变化,再退补时,有些证据因时效限制而无法补充,导致案件屡退不清。4、除了办理刑事案件,派出所还负责一个区域的治安管理。在案件多发地、多发时期,为保证案件的侦破,有限的警力警备当然被尽可能的用在了报捕之前的侦查阶段,补侦的警力警备受到限制。

    (二)对自侦案件的退查,证据不足的原因是因为观点不同而导致的。自侦案件尤其是反渎案件,由于认识的偏差,对证据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所以始终出现证据不足的状况。我院办理的段昀君玩忽职守案件,几经波折,目前案件仍在公诉阶段,其原因就是对证据的理解存在着差异。自侦部门认为案件铁证如山,严重结果都摆在那里了,负有监管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责任。可法院的观点是案件的结果与被告人没有因果关系,处在当中的公诉机关其实充当着调和的作用,可身为检察机关的一部门,向谁说话都不对,只能是按照法律的程序走来走去。本案件向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目前该案仍在搁浅,现实当中也不乏检法两院协调与沟通,但不论怎样,案件的出路在何方是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侦查部门撤销案件,还是公诉部门存疑不诉,还是移送法院让法院裁量。各条路都摆在面前的时候,问题的层次不得不提升到法制的高度,在错案追究制和部门利益的前提下,各部门使尽浑身解数来维护本部门的正确性,同时也毫不保留的在推脱着责任。现实当中的案件案情错综复杂,对案件的认定参杂着主观的认识,因此,才出现了案件定性的辩论和此罪与彼罪及罪与非罪的争吵,所以我们的法制建设还存在着很多的不完善,法制的进程还千里迢迢,作为一名法律人如何精准的执行法律是我们不断进修的课程。二是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同向检察长负责,这样的机制,公诉的职能是否能充分发挥出来?在现在各检察机关看重自侦力量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就属于了附属部门,内部的审查和监督基本上起不到作用,对案件管理部门更是一个内勤的角色。这样,“大自侦”格局的形成,案件的质量就难以保证。

    (三)退查案件的其他情况

    除去上述两种情况,还有就是侦诉互借时间。在侦查阶段,刑事犯罪案件激增,在办案人员没有相应增加的情况下,侦查办案的强度和难度增大,主要表现在侦查期限届满时主要证据仍然存在矛盾或者证据还比较单薄的情况下,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特别是派出所的案件,派出所干警琐事较多,精力有限,无法保证在法定侦查期限内搜集所有的证据,有些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案件承办人就明确表示案件证据不足要退查进行补充。检察院公诉科固定办案人员在3至5人,少数案件由于审查期限的规定,办理退查借用侦查机关退查的时间阅卷,完成刑事诉讼程序。所以在对退查案件的评查过程中发现,有退查环节现而无退查文书的案件确实存在着。

    三、解决退查案件当中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侦查机关的业务素能培训,提高案件质量。侦查机关站在执法的第一线,加强业务素能培训,提高侦查水平,提升办案质量,对于加快办案节奏,节约司法资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如今,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隐藏性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水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侦查机关务必在执法办案的同时加强业务素能的培训,积累实务经验的同时沉淀理论功底。特别是针对一些新型的犯罪形式如电信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比较少见的罪名加强学习和培训。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甄别,对于证据的收集及非法证据的排除,对整个案件的侦查非常重要。对那些达不到刑事处罚程度的案件依法处理,这样审查起诉环节就无需退查、不需要拖延时间,整个刑事诉讼环节畅通无比。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冲减内部“大自侦”意识。案件管理部门的出现是当前形式下的必然产物,但在近阶段内,从检察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理解和看重案管部门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在当下自侦案件存在着难立案,难立大案,难判实刑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力量都充实到自侦部门,能立案就不能轻易的撤案,所以,在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退查再退查,这样的案件经不起推敲也成为不了历史的经典。所以在公诉部门审查当中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只能服从于自侦部门。再者,监督的位置居高临下才能有效监督,人大监督检法两院,临驾于两院之上,有效地监督了两院的宏观运作,检察机关临驾于各行政部门,也有效地监督了各单位的廉政建设,所以,案件管理部门要有效地监督各部门,首先在位置上要高于各部门,这样才能更好得起到监督的作用。但这种机制的形成要在人们的意识当中形成重视监督的理念,这样才能重视案管部门,走规范化管理的道路才能走得远走得正,案件的质量才能提高。

    (三)健全监督、交流、引导机制,提高证据的针对性。起诉指导侦查是提高退查质量的重要方法,更富有成效。因为审查起诉中的指导是公诉人员对整体案情、全部证据进行综合把握、分析、研究后进行的,针对性较强,往往能弥补侦查过程中的不足。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应就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证据缺陷、退查的目的、方向及证据要求有个详尽清晰的阐述,使侦查人员能够迅速领会公诉人员的意图,有的放矢地进行退查工作。因此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要加强与侦查人员沟通,适时地进行引导,确保退查质量的提高。在时间上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则来办理,侦查期限到期必须起诉,让公诉引导侦查,起诉后可减少审查的时间,再及时退查,既按刑诉法规则办事,又赢得许多的侦查时间。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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