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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驾驶员为抢“最佳拉客位置”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3-07-24 15:00:39
本网讯(黄赫思 卢荣旗) 7月24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的二审案件,被告人潘达欣为了争抢停车位打伤被害人颜智,被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潘达欣与颜智均是载客三轮摩托车(俗称摩的)的驾驶员。2010年9月13日下午两点,在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天鹅城超市大门前,一些三轮摩托车司机按照惯例排队待客。正当排在第一位的三轮车接到客人开走后,潘达欣与颜智都想抢占第一位的“最佳拉客位置”,两人在在抢夺中发生争执,争执中,颜智一把抓住潘达欣胸口的衣服并说“你厉害就打我啊”,潘达欣被嘲讽恼羞成怒,一拳打在颜智的鼻子上,颜智不松手,潘立即拿起其三轮摩托车上的一把U型金属车锁朝颜智的头部砸了两下,旁人看到后赶忙上前劝阻,两人被众人拉开后,潘达欣即驾车离开现场,颜智头部流血,自行到百色市人民医院医治。案发后,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法医鉴定,颜智的伤被评定为轻伤。2011年5月22日,被告人潘达欣与被害人颜智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潘达欣一次性赔偿颜智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颜智表示同意撤案且不追究被告人潘达欣的任何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国家公诉罪名,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非经被害人谅解就能免予刑事追究。本案的被害人收到赔偿后谅解只能作为量刑的减轻或从轻情节,不能成为不予公诉的理由。基于此,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指控潘达欣犯故意伤害罪,右江区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右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潘达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潘达欣不服,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百色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潘达欣因琐事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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