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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法院调解工作
作者:谢伟鹏 发布时间:2013-07-22 16:07:00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人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之所以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因为它是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是该活动的主持者。法院调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调解不成功,二是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则诉讼继续进行,调解成功则可审结案件。因此,人们又经常将法院调解说成是一种审结案件的方式。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其次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立足于有效化解纠纷矛盾这个基本出发点,努力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司法审判工作实践中,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认真进行调解;对于根本没有调解可能的,则及时判决。 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善于裁判的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善于调解的能力也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新时期、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高的期待,面对新形势,我们应当如何做好法院调解工作呢? 一、树立大局意识,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我们应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做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各类民事案件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民事纠纷获得公正裁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我们要准确把握民事审判职能的科学定位,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实现民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和着力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了一批冲突激烈、矛盾复杂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探索调解思路,拓宽调解范围,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我们要高度重视调解的实际执行效果,探索审判人员督促当事人调解后及时、自动履行的措施。我们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调解,紧紧围绕化解矛盾这一主线,拓宽调解的范围,把调解工作深入到群众中去;另一方面采取当面调解与背靠背调解相结合的互补方式进行,特别是对矛盾大或一方出言不逊的,要适度回避,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三、树立正确的调撤观,提高为民服务质量。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普遍重视法院调解工作,我们在注重调解的同时,应当树立科学的调撤观,不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真正以案结事了为目标,疏导与化解矛盾,以法说案,以情辅法,法情相融,提高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认可度,提高调撤案件的兑现率,以兑现为检验效果与质量的标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创新调解方法,坚持做到用情调解。调解中,要善于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尽力找准矛盾症结,运用情感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到意想不到的调解效果。法官要把自己当成当事人的朋友,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特别是与当事人谈话,既要注意说话的语气,做到“不轻不重,客客气气”,又要巧妙运用语言技巧,以此缩短当事人和法官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信赖,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特别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人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或身边人的真人真事,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里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既可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挽救一个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又可保辖区一方的社会和谐与稳定。此外,在调解工作中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以“温情接待、耐心倾听、换位思考”的工作态度,真心贴近群众,听苦情、摸实情、述真情,用真情换取当事人的信任,促使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法官能倾听,当事人就觉得你尊重他,从内心不排斥你,和你建立起一定的信任关系,这样就可以提高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促进当事人在信任法官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实践中,我们一定要破除传统束缚思想,坚持不断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创新法院调解方法,提高法院调解技巧,充分发挥好法院调解的良好作用,倾心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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