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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吧上网嫌吵举酒瓶砸人获刑罚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3-07-22 11:30:45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江小波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江小波在一网吧大厅上网。当晚23时许,在该网吧2号包厢上网的被害人李志文因与朋友林毅嬉闹,引起隔壁包厢上网的许兵、何园二人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并引发拉扯。被告人江小波见朋友许兵、何园与他人争吵,遂从网吧收银台旁拿一空啤酒瓶,冲至2号包厢,举起酒瓶砸向李志文头部,致使李志文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志文伤势为轻伤甲级。

    另查明,2013年2月18日,被告人江小波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江小波赔偿被害人李志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江小波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江小波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小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小波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江小波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江小波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江小波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江小波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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