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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起争执砍伤朋友 男子被判拘役4个月
发布时间:2013-07-22 10:15:55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克磊 黄河)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阿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3年4月6日1 2时许,在隆林县介廷乡那达村平洪屯,被告人王阿但酒后因琐事与受害人侯亚路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阿但返回家中拿一把菜刀将侯亚路颈部砍伤,侯亚路受伤后也回到自家拿刀返回将被告人王阿但砍伤。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侯亚路2013年4月6日所受损伤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阿但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阿但能当庭认罪,并已赔偿受害人侯亚路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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