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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泉:关于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杨家泉 发布时间:2013-07-22 09:25:22
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行贿是受贿的源头,没有行贿行为,就不可能出现受贿犯罪,打击行贿犯罪就是打击贿赂犯罪的根本要害之所在。 淮上区检察院为例,从2004年至2013年上半年,近十年来共立案查处行贿犯罪12件14人。其中2004年至2007年立案查处行贿犯罪件数分别占当年贪污贿赂立案总件数的12.5%、25%、20%、20%,2010年至2012年立案查处行贿犯罪件数分别占当年贪污贿赂立案总件数的25%、10%、40%,2013年上半年淮上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件12人,其中行贿犯罪3件4人,占立案总件数的50%。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行贿案件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至2012年开始呈猛增趋势。因此,依法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已经迫在眉睫。 一、现阶段行贿犯罪的主要特点 1、行贿行为逐渐向社会多领域、多行业渗透。行贿的对象,多是为官一方的主要领导和重权在握的金融信贷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建筑招标、公共管理、证照审批、组织人事部门、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工商、税务、海关)等。行贿的事项,主要集中在工程承包、拨款、验收、结算、干部提拔、调动、职务晋升、子女升学、毕业分配、争取项目、争取资金、推销产品、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等。淮上区检察院查处的行贿犯罪就涉及了征地拆迁、国土资源、医药卫生、招投标等多个领域和部门。其中涉及涉及医药卫生领域的2件2人,占行贿犯罪立案总件数的16.7%,占立案总人数的14.3%;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2件2人,占立案总件数的16.7%,占立案总人数的14.3%;招投标领域8件10人,占立案总件数的66.7%,占立案总人数的71.4%。 2、行贿犯罪的手段主动化、多样化,行贿方式越来越隐蔽。以前行贿多是将财物直接给受贿人,现在一般是间接给受贿人。有事前为特定目的行贿的,也有事后为表示感谢行贿的;有的打着公开、合法的旗号,把行贿与礼尚往来联系在一起,如趁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出国考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之机等行贿;有的为掩人耳目,走“公子路线”、“老婆路线”或“情人路线”进行行贿。行贿的物品也发生了新变化。从送金钱、电器、首饰等演变为送股票、汽车、房子、包办出国旅游、利用美色等。行贿者仅送一幅书画或一个古玩,就价值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有些不法分子甚至用女色,直接向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要求或迫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3、用公款行贿的情况越来越多。过去行贿人多是用自己的钱行贿,随着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和地方政府领导人发展经济的政绩意识增强,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国家机关开始加入行贿者的行列,现在行贿人用公款行贿的越来越多,出现了“公贿”现象。特别是那些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手中握有经济实权,且“公贿”具有相对更加雄厚的经济基础,容易“成事”,因此不论其行贿目的是为私还是为公,一般都会选择用公家的钱,而不会自掏腰包。 4、行贿金额不断增大。市场经济的发展使金钱的作用和诱惑力进一步增大,金钱既是行贿的“武器”,也是行贿者追求的主要目的。行贿者由于对权力、金钱追求无止境,为了得到更重要的权力、赚更多的钱、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重金大肆行贿,使行贿犯罪呈现一种内在的加速发展趋势。由开始的3万、5万,发展至动辄10万、20万,淮上区检察院2013年6月办理的一件行贿案件,犯罪嫌疑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合计人民币100余万元,数字大得令人咂舌。由于行贿金额不断增大,行贿犯罪大案不断上升,犯罪标的也相应出现新变化。 二、现阶段行贿犯罪不断发生的原因 1、在价值观念上、价值取向上出现偏差。现今社会有些人利欲熏心,金钱至上,将理想、道德看得一文不值,为个人私利,而将党和国家利益、他人利益抛诸脑后。 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金钱享受和私欲至上,追求高消费、高享受,损人利已,无所不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表现为一定的冒险性和侥幸心理。他们一般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决定“搏一次”,因为他们认为:被抓住,最多坐几年牢,抓不住,则富贵一生。有了这样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些许的侥幸心理,就足以使行贿者铤而走险,行贿犯罪数量也不断攀升。 2、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我国新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了六种罪名,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扩大了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为打击贿赂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不过,新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仍不尽完善。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何谓“不正当利益”,法律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以致影响了对行贿犯罪的及时有效打击,难以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贿赂犯罪。 3、监督机制不够严密。一是监督的及时性不够。许多单位对权力运作事后监督多,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制度偏少,为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职务之便行贿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监督的有效性不够。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干部由本单位领导任命或安排,因此难以对本单位领导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即使监督也是流于形式多,具体措施少。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因鞭长莫及,也无法对下级单位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造成实际上的监督不能和监督不力。三是监督的严密性不够。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严密的权力监督网络,以致难以有效地对权力运作进行多视角、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严密监督。而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腐败,致使一些腐败分子乘机以权谋私,从而导致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4、打击犯罪不力,惩治犯罪不够严厉。行贿犯罪居高不下,除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还存在弊端和漏洞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行贿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金钱的吸引力远远大于打击的威慑力,行贿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这使行贿成为一项高赢利而低风险的非法活动,导致了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和约束机制发挥不足,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防止。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查办、处理贿赂案件时,重点打击的对象为受贿犯罪,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存在手软的倾向。在淮上区检察院查处的12件14人行贿犯罪中,已经移送起诉的有8件8人,除1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其余7人均被判处缓刑,缓刑率达87.5%。而因为行贿犯罪打击力度较小,导致行贿人肆无忌惮,行贿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也直接导致了受贿犯罪的不断增加。 三、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的构想 1、针对行贿犯罪范围广、向社会多领域行业渗透的特点,适时调整打击重点,坚持反受贿与反行贿并举的方针,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努力遏止行贿犯罪的高发势头。把打击的锋芒指向行贿犯罪的高发区,增强威慑效应,扩大办案效果。目前集中打击的目标和重点:一是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发生的大案要案;二是向多人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大,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因行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恶劣影响的行贿犯罪;三是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土地批租转租、国有企业转制、公司上市、项目投资,组织人事工作、企业产供销等环节领域发生的行贿案件;四是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特别是党政机关干部向上级领导或其他党政机关行贿,及在全国有影响、有轰动效应的受贿犯罪大要案中涉及的重要行贿犯罪分子,将从严惩治。 2、针对行贿犯罪越来越隐蔽的特点,加强反贪情报工作,变被动等案为主动出击,深入调查,完善侦查机制,强化专门手段等方法,广泛搜集案源信息、社情信息及其他涉案信息,增强揭发犯罪的能力。加强对行贿犯罪的特点、规律和适用法律的研究,不断提高侦查技能和办案水平。同时,还要加强对打击行贿犯罪的协作。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犯罪案件工作中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加强配合协作,使不论发生在哪里的行贿犯罪都能被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3、针对行贿犯罪窝案串案突出、跨地区、跨国境案件日益增多的特点,要加强以侦查指挥和侦查协作为核心内容的反贪侦查机制建设,通过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指挥,加强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作用,提高检察机关整体侦查水平和作战能力。要针对跨地区行贿、分散行贿难以发现、难于打击的特点,逐步推广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实行的对行贿信息建档存查,把行贿人姓名存进档案库的“黑名单”,加强管理,资源共享的做法,增强打击效果就。继续完善和全面推广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个人和单位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加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长效机制建设。 4、对行贿犯罪应加强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对遏制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有明显的针对性,并能达到公正与效益兼容的作用。现行刑法对盗窃、抢劫等财产型犯罪普遍规定了并处或单处罚金刑,而对行贿、受贿等经济型犯罪只规定单位犯罪可处罚金,对个人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建议,对行贿犯罪的个人适用罚金型,更能体现刑罚的相当性、有效性和严肃性,对惩治贪利型犯罪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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