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两名渎职官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7-16 15:19:06


    本网讯(兰钰烨 覃可基)  7月16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2名在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一审判决,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环保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蓝群峰、原副大队长韦毅,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人在对辖区内所属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下简称鸿泉厂)进行日常监管时,未能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城江区环保局的相关规定。鸿泉厂从2011年4月起非法进行重金属铟的生产,将生产铟所产生的大量高浓度含镉废水排放入厂区内溶洞竖井处。由于溶洞竖井与龙江河相通,因而高浓度含镉废水流入龙江河中,被认定是本次事件责任污染源之一。除此之外,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多次收受其监管辖区内的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500元和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鸿泉厂自2011年4月份起就非法生产重金属铟并偷排大量高浓度含镉废水,但负有监管职责的环境监察大队在长达八个多月的监管中没有发觉,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作为责任领导,蓝、韦二人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此外,两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所监管企业给予的财物,为所监管企业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成立。

  两被告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两人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如实交代其所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罪行,并由亲属代其退赔受贿所得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两被告系被河池市纪委带走接受龙江河污染事件的调查,非自动投案,故辩护律师对其所犯环境监管失职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认定。



责任编辑: 力蒙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