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曾妍 文闻 欧嘉剑) 7月15日,湖南高院对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进行二审宣判:撤销永州中院一审判决,撤销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决定,由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等情况,省劳教委依法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天劳动教养失去了法律依据。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永州市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动教养,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唐慧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案在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劳教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唐慧的特殊情况,“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已经当庭向唐慧赔礼道歉。二审法院认为,对唐慧此项诉讼请求视为已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