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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回80元欠款打伤人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3年
发布时间:2013-07-10 14:54:39


    本网讯(通讯员 黄秀芬)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一男子为讨回别人欠他的80元钱,恼怒之下把人打成重伤。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肖明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22日中午,被告人李肖明到隆林各族自治县革步乡那平村那英屯张德胜家里,催张德胜归还欠其的80元钱,因张无钱归还,被告人李肖明便拿起屋内火坑里的一根柴火棒打了张德胜头部、腿部各一棒,致张肖明头部受伤,随后,李肖明将张德胜的一部手机拿走。经法医鉴定,张德胜所受的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李肖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已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张德胜。

    隆林各族自治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肖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因其有自首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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