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谢国淑 马健铭) 近日,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赡养父亲伙食问题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雷小妹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忠秋受伤治疗开支医疗费、法医鉴定费共1129.77元的80%,计903.8元。
家住广西资源县中峰乡中峰村花果桥的被害人程忠秋与被告人雷小妹系叔嫂关系,2012年10月23日中午,被害人程忠秋在资源县中峰乡中峰村花果桥三组自家吃中午饭时,其兄嫂雷小妹到家里给其父程绍微送午饭。程忠秋与被告人雷小妹因程绍微伙食问题发生争吵,继而两人发生推打,被告人雷小妹从柴火堆中拿起一根柳树棍将程忠秋的头部打出血,程忠秋将雷小妹的脸打肿。经鉴定,程忠秋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雷小妹到资源县公安局中峰派出所投案,主动交待其拿木条打伤程忠秋头部的违法犯罪事实。程忠秋于受伤后当日到资源县中峰乡卫生院门诊就诊治疗,至2012年11月3日,开支医疗费255.7元。期间,2012年10月25日至11月27日,在资源县资源镇卫生院、资源县人民医院就诊用药治疗,开支医疗费370.07元(其中县人民医院用药145.65元)。合计用药开支625.77元。另开支法医鉴定费50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小妹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程忠秋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雷小妹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雷小妹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对其受伤开支医疗费625.77元及法医鉴定费504元,提供有医疗费发票,应予认可。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被告人雷小妹故意非法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忠秋,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忠秋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