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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组织村民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换来刑
发布时间:2013-07-03 09:47:28


    本网讯(陈建新)  7月1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转让土地案件。

    2011年11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单位建宁县水南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小组长应道强及小组代表徐桂芳、王芳文、吴德彬(患病,另案处理)召集该小组村民,将小组集体所有的两座旧仓库及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以底价35万元起标出租,期限为70年,进行投标转让给本小组村民。经投标后,该废旧仓库及所占的土地使用权被本小组村民宁光华以65.5万元中标。三被告人召集小组村民开会讨论,决定按人口不分男女老幼每人4500元进行造册发放。之后被告单位村小组与宁光华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书》。宁光华取得废旧仓库及土地使用权之后,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即将废旧仓库拆除,并在原旧仓库地基上建房。

    建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即视为非法转让。被告单位建宁县水南村一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以小组的名义,以名为租赁,实为转让仓库的形式,非法转让仓库的土地使用权,并非法获利人民币65.5万元,属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三被告人作为小组村民代表,参与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获利款的发放研究,系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建宁县水南村民第一小组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应道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被告人徐桂芳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被告人王芳文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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