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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首个判例能否促"常回家看看"不落空?
作者:周蕊 杨绍功   发布时间:2013-07-02 15:19:00


    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义务写入条文。当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赡养案,判定子女每两月必须回家一次看望老人,成为该条文生效后的首个判例。

   “常回家看看”为何需要法律强制?是什么阻挡了游子回家的脚步?关爱老年人我们还应该注意些什么?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当“常回家看看”成为法定义务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7月1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原告储某的诉请,规定其子女至少要保证两个月一次看望。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其中,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判决还规定,若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老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以判决的形式强制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还规定了时间和次数,如此细致的判决引发了人们的担忧——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样的判决能执行得下去吗?

   “这是一个尝试,任何条文的实际效果都需要司法实践来检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说,该院进行的首例“常回家看看”判决实质是要直面一个司法困局,即如何支持精神赡养之诉。

    袁挺认为,法律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责任规定得不具体,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但司法机关不能因此不作为,精神赡养不应成为老年人的稀缺的权利。

    也有人产生疑问——法律越发丰满却难掩现实的骨感。在外地就业和生活的子女,多数还是有孝心的,但很可能一年只有春节才能回家一次,平时每周都给老人打电话,每个月还给家里寄生活费,这是不是就算“不经常”、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说一个月回家一次才算得上经常的话,对两地交通时间在5个小时以上的上班族而言,也几乎没有可行性。法律可以强制要求子女赡养和探望老人,现状却仍难让游子们迈开回家的脚步。

    什么阻挡了游子回家的脚步?

    老龄化时代已经到来,是什么阻挡了游子回家看看的脚步?看不见、摸不着的探亲假制度恐怕难辞其咎,而包括带薪休假等休假制度难以落实的背后,更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在作怪。

    目前我国对于“探亲假”的规定要追溯到1981年就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这一规定中对于未婚职工探望父母,规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规定同时指出,享受这样规定的前提是“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对于分居两地的家庭而言,本身就能满足“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条件,但是如何界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呢?在专家看来,这一规定并不明确,也已颇为落后。

   “即使满足了条件,我进单位这些年就没听过有人休过探亲假的。”由于工作性质特殊,白领何慧在过去的几年中几乎“逢节必加班”,并且按多年惯例,没有加班费或补休。“连法定节假日都不得不‘被加班’,双休日也不能保证,除非家里有重大变故,整个单位几乎很少有同事休年休假,我还能指望探亲假?”随着新的沪杭铁路开通,何慧现在回家只需要不到两个小时的车程,然而,连节假日休假都难以保证的现状下,“常回家看看对我来说是奢想”。

    尽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然而,对于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又该有怎样的处罚措施,却没有更多的解读。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当“休假权”遭遇“生存权”,由于员工和单位的地位不对等,不少劳动者在本来可以共生的“饭碗”和“权利”之间选择了保住工作。

    关心老年人需多管齐下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人,全国老龄办2012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已达49.7%。未来2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将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

    专家指出,关心爱护老年人,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仅仅是一个开始,要真正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不仅需要全方位的制度保障,细化相关规定,更需要道德典范的引导,多管齐下,化解“忠孝难两全”的困局。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文军指出,过去“常回家看看”只是一种道德要求,现在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了,对老年人来说不仅有了可靠的慰藉,更在法律上有了保障的依据。针对违法的惩处难问题,他指出,这一类涉及社会道德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一定的引导社会风气作用,并非重在惩处。“比如近年来出台的全面控烟、诚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少都存在监督难和处罚难的问题,但并不是说这样的法律就没有其积极意义了,它们事实上依然能够起到一个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专家同时指出,除了要法律上的硬性规定,还要倡导“以孝顺老人为荣,以冷落、怠慢老人为耻”的氛围,培育子女尊老爱老的意识。同时,通过对探亲假、带薪休假等制度的硬性规定和保障,为“常回家看看”做好制度保障。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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