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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架电线六旬妇人持镰刀将人砍成轻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7-01 16:04:39


    本网讯(蒋虎 伍秀春)  再过些日子就满60岁的张香桂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一大把年纪了却因一时冲动把对方打成轻伤而触犯刑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香桂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张香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仁发经济损失人民币55223.2元。

    2012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香桂因架设电线一事与该村村民唐仁发在唐仁发住房旁边的一条小路上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张香桂持镰刀将唐仁发左前臂砍成轻伤。2013年2月5日,被告人张香桂被公安机关拘传归案。

    另查明:唐仁发伤后在全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8天,用去医疗费13585.70元;在该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528.5 0元;经全州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前前臂裂伤并:(1)小指伸肌、尺侧腕伸肌断裂(2)左拇指长伸肌腱断裂;2.左尺骨不全骨折。该诊断书载明:唐仁发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在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348元。经全州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唐仁发损伤为轻伤。经桂林市桂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一、被鉴定人唐仁发左拇指、食指、环指及小指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IX(九)级伤残;二、被鉴定人唐仁发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X(十)级伤残。共用去鉴定费1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香桂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香桂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王海波建议对被告人张香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张香桂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唐仁发遭受了经济损失,除对其判处刑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唐仁发要求被告人张香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复印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害人唐仁发称自已伤前系从事建筑行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其误工费,应以户籍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唐仁发伤后营养费确定每天20元为宜;住院治疗期间交通费确定为600元为宜;出院后全休时间确定为60天为宜。综上,被害人唐仁发要求被告人张香桂赔偿经济损失68863元的诉讼请求过高,只予部分支持。被告人张香桂应赔偿被害人唐仁发人民币5522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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