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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半年 专家探讨构建新型侦辩关系
作者:全森 发布时间:2013-07-01 10:05:35
新刑诉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到7月1日正好半年时间。此次刑诉法修改确立了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人的身份,现实中侦辩关系到底如何?如何构建合理、务实的新型侦辩关系?6月30日上午,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人民检察杂志社、检察日报理论部和方圆律政杂志社联合举办的“新刑诉法下的侦辩关系”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来自中国法律界的20多名专家和学者就上述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并积极建言献策。 新刑诉法下的侦辩关系:对抗 平衡 制约 新刑诉法确立了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人的身份,并且就会见权、了解案情权,获取相关证据的信息权和安全保障方面都做了相应的完善规定。新刑诉法下,侦辩双方应该是怎样的关系?在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认为,侦查机关要查明犯罪事实,辩护方要行使辩护权利,侦辩双方首先是对抗关系。要对抗就必须应该有平衡,否则对抗就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侦辩双方应该是平衡关系。律师在行使辩护权的同时,也是对侦查机关的一种制约。 对此,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则有不同的观点。从实际操作上看,对抗是绝对的,制约是相对的,平衡是有限的,张青松认为,侦辩关系表现为一种行政申请与行政审批的关系,比如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对象是侦查机关,而侦查人员回应这种申请往往是向领导汇报,侦查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又极其严格,需要层层审批。另外,侦辩之间还有不平等的协商关系,比如律师通过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表达对案件的辩护意见。律师了解到的案情是有限的,因此提出的意见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一种不平等协商关系。 根据四川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检察长苏云的调研,对于公安侦查的案件只有30%的嫌疑人聘请了律师,其中辩护律师到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只有10%。产生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侦查机关担心案情介绍的过多影响侦查。 河南郑州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汤涛认为,侦查机关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存在敌意,主要是害怕律师提前介入会影响到涉案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和受害人陈述的稳定性。但是司法实践证明,律师提前介入不仅没有造成妨碍,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有效的促进了侦查水平的提升。 律师辩护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律师职业的自主 在“构建新型侦辩关系”的研讨环节,各位嘉宾踊跃发言,积极建言献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新刑诉法下的侦辩关系重塑应该把握公共利益原则、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 湖南省常德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清生认为,侦查环节律师辩护权的真正实现,必须依赖于律师职业的自主。一方面要尽量减少律师在侦查环节行使辩护权的审查审批,完善律师的审查机制和回复程序,建立辩护律师与刑事案件侦查人员的相对隔离机制;另一方面,律师行业要建立健全职业行为的规范机制,建立律师职业履职的评价机制,加强律师职业的自我保护。 河南安阳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劲晓说,在基层更需要专业性更强的律师大力参与,更有利于依法办案。 湖南省娄底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孙承认为,良好侦辩关系的的建立,要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薛国骏认为,新刑诉法体现了辩护方对侦查方的制约,这是我国法制进程的一大进步。侦辩协作是新刑诉法的要求,可以帮助侦查机关实时调整完善侦查思路。侦查机关应该主动的听取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证据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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