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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派出法庭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作者: 谢伟鹏 发布时间:2013-06-26 11:38:24
派出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部门,相当于法院的一个庭室,具有法院的审判职能,履行法院审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派出法庭主要是为广大老百姓提供诉讼便利,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讼累而设的。 当前,各基层人民法院正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各项便民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人民法院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工作压力。国家不断增加法院队伍的编制和扩充法官队伍的数量,但是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诉讼观念的增强,每年的民事纠纷数量不断的增加,“案多人少”矛盾仍然会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何原因导致了“案多人少”局面的出现,其原因认识并不统一。由于我国经历的诉讼收费的改革,先行诉讼收费低于改革前的诉讼收费,因此,有学者认为,致使我国法院当下所面临“案多人少”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诉讼成本过低。[1]下文笔者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认知,以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为视角来分析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明晰当事人为争讼所付出的成本是否比较恰当合理。 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多数为农村邻里等熟人间的小矛盾和小纠纷,这种性质间的纠纷通常都会被村调解委员会过滤一道,小部分的纠纷还会被公安派出所过滤,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向人民法庭起诉,这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起诉有可能给原告在下一博弈环节中带来优势。提供激励、诱导当事人相互合作是法律的功能,而法律功能的实现必须依靠法官在纠纷处理中做出合理合法行为。在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的司法活动中,当事人是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出现当事人间的沟通、协商、和解,从理论上来说,诉讼当事人会面临一系列的诉讼难题。如何才能激励当事人进行合作,以形成当事人间的共赢?激励问题的核心是将外部性内在化为个人的成本和收益,从而使得对个人最优的决策也是对社会最优的决策。[2] 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法律没有区分农村和城市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然而,农村的案件和城市的案件之间的差别也是很大的,不管是邻里纠纷还是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的审限是相同的,时间带来的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在广大农村社会是不确定的,“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传统观念使关系成本常常为当事人所忽略,而在当今社会中,贫富的差距就来源于因缺乏交往关系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本人认为,在当事人将矛盾纠纷转送到法庭的过程中及事后,当事人要内化的成本为: 第一,经济成本。经济成本包括原告需要支付法律咨询费、诉状代写费、诉讼代理费、交通费、时间和精力的耗费导致的机会成本以及申请执行判决的成本和执行不了的成本;被告需要支付答辩状代写费、交通费、诉讼代理费以及时间和精力的耗费导致的机会成本。从总体上看,原告的经济成本要高于被告的经济成本,所以,常常被告没有合作的动力,有时候一场官司打下来,原告除去成本所剩无几,而被告常常只是多支出了些诉讼代理费,因此,为了激励被告同原告积极达成合作,如果被告不愿意对纠纷的处理达成合作就将原告的代理费的全部或者几成纳入被告人赔偿范围之中。 第二,心理成本。包括对由于司法不确定性造成当事人预期的不确定性,进而产生心理上焦灼感、忧虑感、情绪上的剧烈波动、心里紧张、精神上压力增大等等成本。 第三,关系成本。关系成本是指因未妥善解决纠纷致使自己的朋友或熟人减少,甚至导致原先的好友或熟人变成了陌生人或敌人。在信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集中体现在信息的拥有不对称和传递不对等上,合作就可能共赢并保持一个良好的交往基础,对抗就会产生再次合作的心理障碍和行为排斥。当然,并不是每个对方当事人都对自己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是重要的,由于未来的不可知性和预期的不确定性不能明确的识别和传递每个对方当事人对自己是否重要以及重要的程度,所以,纠纷致使社会关系陌生化、敌对化会使当事人对未来产生敬畏和恐惧,对方当事人的范围将很有可能成为自身发展潜在的短板或者障碍。由于当事人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纠纷的发生必然会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带来一定的影响,不妥善的解决纠纷会对社会关系的逐渐恶化乃至敌对化,当然也可以期待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为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而互相合作的可能。即使当事人本身不存在社会关系,不妥善的解决纠纷也会造成将陌生的对方当事人敌对化,从而将自己的社会关系范围缩小化,而现代社会人的恐惧在于对陌生世界的恐惧和对未来预期不确定的恐惧。[3]因此,关系成本将成为一个潜在的不可忽略的理性考量和价值选择的重要因素。 【注释】 [1]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2]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35页。 [3]尚为知:《乡村司法诉讼成本》,载http://lw.3edu.net/sszl/lw,2013年6月18日访问。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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