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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讯问应在白天并保嫌疑人连休8小时
作者:李娜   发布时间:2013-06-24 15:30:38


    “收集物证、书证是侦查中的‘重头戏’。尤其在倡导由‘口供中心主义‘到‘物证中心主义’转变的背景下,更应该着力制定物证、书证取证指引。”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课题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卞建林开宗明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玉华表示,发布该指引的目的在于引领侦查人员合法取证的方向,为警务发达地区提升侦查取证质量、改进取证方式提供思路。

    物书证至少保管15年

    今年备受瞩目的多起被平反错案,均涉及到刑讯逼供及由此产生的非法证据。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影响最大的无疑是非法证据排除。侦查人员不仅要合法高效地收集证据,而且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要能够证明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以便在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时出示。

    但现实是,新刑诉法实施已近半年,侦查人员普遍感到,收集证据做到何种程度能够证明取证的合法性难以准确把握,办案过程中常感到无所适从。

    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对收集物证、书证的主体、方式、方法等做了详细要求。其中的“保管时限”规定成为讨论热点。指引提出,“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物证、书证等证据由原保管中心继续保管至少15年,以备重检重鉴所需。重大命案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应当永久保管,不受此限”。

   “很多曝光的冤假错案是由于昔日证据检材被重新鉴定而助蒙冤者重见天日。试想有罪判决作出后,证据若被不当保管或没有被保管,无辜者何以洗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王敏远说,事实上,17年后被纠正的浙江萧山出租车抢劫命案,10年后被纠错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冤案得以平反的条件之一,是DNA检材等证据得以留存并恰当保管。

    此外,指引还建议,县级、设区的市公安局各分局设立统一物证、书证保管中心,对涉案物证、书证分类保管,并由两名以上民警专门负责。

   “设立物证、书证统一保管中心是为了对涉案证据完整保管、持久保存,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王敏远表示,物证、书证保管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侦查终结后物证、书证随案移送不规范,保管期限较短、检材保存不完整甚至偶有丢失等现象都不鲜见。

    细化讯问时间地点

    目前,我国刑事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仍是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更是侦查阶段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的张力交汇点。如何规范讯问过程,确保在保证供述自愿性原则前提下合法获取供述,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严峻课题。

    指引对讯问地点做了具体要求,细化了看守所讯问、办案场所讯问、指定地点讯问等具体地点或应满足条件。

   “讯问地点具体化是讯问合法性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严格讯问地点,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办案事故,更重要的是可以防止侦查中可能发生的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表示。

    讯问时间对保障讯问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指引建议,“讯问一般应当在白天进行。24小时内,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至少8小时连续休息时间,而且休息时间通常要安排在夜晚,案情重大、紧急的除外。”

    李玉华解释说,我国法律对于讯问的持续时间不十分明确。有关讯问时间的规定,应当考虑刑事侦查实际,对讯问持续时间不能提出太苛刻要求。由于侦查人员打击犯罪职业心理倾向,又不得不对讯问做比较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行为。

    禁止诱导性询问证人

    口供一直是取证的重心,但实践中证人(甚至有些案件的被害人)普遍不愿作证,导致侦查人员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取证没有足够重视,这与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证明中的重要价值不相符合。

    指引提出,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侦查人员在询问过程中禁止使用诱导性问题提问。但是为唤起证人记忆能力以及为其他事项的询问奠定必要基础的情形下,可以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引导。

   “通常情况下,证人、被害人容易受到暗示的影响,尤其在其感知记忆内容不够清晰的情况下,容易对暗示问题的提问作出侦查人员需要的回答。因此,在询问中,禁止使用包含暗示答案的诱导性提问。”李玉华分析说。

    为缓解证人、被害人作证难问题,指引对证人、被害人的隐私保护给予高度关注。规定询问性犯罪案件证人或者被害人的,应由同性别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避免使用刺激性或淫秽语言;对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证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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