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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用十八大精神推进服务民生
作者: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郭良豪   发布时间:2013-06-17 12:59:48


    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服务保障好民生更是法院的义务和职责。党的十八大报告高度重视民生福祉:“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人民法院要把为民司法的重点放到保障与促进民生上来,学好学活十八大精神,把保障民生作为第一目标,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关注民生福祉、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一、深入抓好司法作风教育活动,夯实为民的思想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作风建设,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从今年第二季度起,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了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通过教育活动,切实把加强作风建设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凝聚起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正能量和强大动力。一是在思想上树牢司法为民理念,要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不断强化群众意识,做到想群众的事要尽心,做群众的事要用心,说群众的话要真心,实现群众诉求要称心,切实提升公信力、取信于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要把司法教育活动与“人民法官为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等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以强化服务理念为先导,以司法便民、为民、利民为主线,大力拓展服务领域,完善便民服务设施,创新服务措施,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到司法的公正高效,切实在方便群众诉讼上有新作为。三是开展送法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切实满足社会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涉法需求,努力增强司法服务活动维民权、惠民生、解民难效能。

    二、妥善审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建立民生案件维权快速通道

    十八大报告要求“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法院审理的案件,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要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让人民群众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从每一个案件中享受司法公正。一是不断优化诉讼环境。着力加强信访窗口规范化、效能化建设,积极履行诉讼程序告知和风险提示职责,方便当事人诉讼。不断深化审务公开,大力开展巡回审判,依法落实诉讼(执行)费减缓免制度,畅通权益救济渠道,确保涉诉群众打一个明白、便捷和有尊严的官司。二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不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着力把调解作为案件处理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的首选方式,全员、全程、全面开展调解。积极推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诉讼调解和信访调解的综合效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及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追索赔偿金、劳动报酬等案件,优先受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障权利主张不落空;对涉及老、弱、病、残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群众,实行预约立案或上门立案,减少群众立案奔波之苦;对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群众,加大人文关怀和司法救助力度,及时为他们办理诉讼费的减、缓、免手续,保证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四是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深入开展“法官进村庄、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到田间地头立案、开庭、调解、判决,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困惑、现场办理立案手续等服务,方便群众诉讼。设立巡回审判点,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并对法院审结的案件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机制建设,打造司法为民新平台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依法保障民生,要在司法便民上有新举措、新作为,让群众打官司更加方便快捷。我院从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入手,在化解矛盾、便民利民、群众工作等领域不断探索、勇于实践、创新机制,努力推进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

    一是创新群众工作机制。发挥“法官村长”作用,利用“一村一法官”、社会法庭”、“巡回法庭”等有效载体,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尤其是群众在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热情帮助困难群众和特殊人群,不断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在执法办案中进行换位思考,以心待人、以理服人、以法喻人、以情动人,真正摒弃“骄傲、懈怠、私情、贪腐”的作风,把群众工作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是创新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机制。建立诉前司法援助机制。不断优化“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功能,在诉前司法性调停中心增设司法援助服务台。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无偿为当事人提供咨询、答疑、代书等各类法律援助服务,直接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积极利用院长信箱、网络、座谈、走访等形式,主动吸纳民意、民愿、民怨表达,接受群众投诉、倾听社会各界呼声。借助以报刊、电视台、广播等媒体为主的宣传平台,巧借外力促进司法公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提高司法公信力。实行执行周转基金制度。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执行申请人急需,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仅有部分履行能力,为解决执行申请人的急需,经被执行人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将专项周转基金借用给被执行人,供其偿还该案债务,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将借用的周转基金还给法院,否则,法院强制执行,所得款项补充到执行周转基金账户。从而达到较好的执行效果。与县公安局联合成立交通肇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构建诉调对接机制。对于经交警部门或调解工作室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共同向诉前调解工作室申请司法确认,防止二次纠纷的发生。对协商不成的案件,交警部门终结处理程序时,指引当事人诉前调解或者立案审理。诉前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调解工作室积极进行诉讼引导并安排排期开庭审理。建立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互联共调机制。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积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率先在全市法院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并和公安部门建立互联共调机制,互通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切实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及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

    三是创新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首先建立完善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社会法庭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不断完善调节机制,创新调解方式,在扩大调解覆盖范围的同时,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其次深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丰富各类调节机制,充分发挥自身的调解优势,正确处理调判关系,真正实现案件的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第三大力开展巡回调解活动。发挥巡回审判作用,开展就地立案、调解、以案释法、宣传法律、提供法律咨询、调查研究、摸底排查矛盾纠纷等,形成较固定的模式,真正做到司法便民利民,同时,细化便民诉讼举措。在全县各乡镇及村部张贴便民联系告知书,告知群众巡回法庭受理案件范围、定期巡回日期、巡回审判地点等,方便群众寻求法律帮助,确保就地巡回就地调解办案化解纠纷。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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