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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志斌:浅析修改后刑诉法下职务犯罪初查存
作者:殷志斌   发布时间:2013-06-07 09:30:24


    新刑诉法的施行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立案后侦查时限的进一步严格规定、辩护人权利的扩张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各项制度的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诸多挑战,要求自侦工作办案重心必须前移,重点抓初查工作,扎实初查工作。笔者结合对所在基层检察院初查工作的调研情况,尝试对初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案件初查工作、提高成案率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一、该基层检察院初查工作基本情况            

    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辖区地势偏远,是一个总人口仅5.6万人的小区县,其中公务人员占440余人,其余财政供养人口2000余人。该院目前在编人数21人,自侦部门总人数为6人,2009年至2012年,共受理案件线索72件81 人,其中本辖区群众举报47件,上级检察院移送11件,自行发现14件,初查60件64人,初查率83.3%,符合条件立案的为8件 9人,初查成案率低至13.3%。

    二、初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案件线索发现难,案源匮乏。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的问题,正逐步成为制约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履行法定职能的瓶颈之一。一方面少数单位和部门保护主义观念对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另一方面由于国家人事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但这种高学历、高智商、高素质一旦运用到职务犯罪中,必然带来作案手段更加智能化、隐蔽化,一般群众难以掌握第一手材料,因而难以进行举报,同时对于检察机关主动访、查案件线索,也造成了较大阻力。

    (二)匿名举报线索偏多,且不少属举报失实。从历年总体举报的情况来看,90%以上的举报线索是属于匿名的,究其原因,主要是举报人担心自己身份暴露后被打击报复,人身及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由于无法及时与举报人进行联系,无法第一时间获取第一手材料,无形中也就加大了初查的难度,案件的初查也错失最佳时机。再加上少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抱着对社会的不满及对个别被举报人的怨恨,捕风捉影,匿名举报进行打击报复,大多线索往往举报失实,使得办案机关在这类案件上展开初查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保密工作不够深入细致,难以做到秘密初查。一方面,多数举报人因担心自己所举报的情况得不到处理或及时处理,所以往往多处反映情况,举报材料也多部门投送,形成多投举报,使一些本应成案的线索因走漏风声而错失侦查良机;另一方面办案人员缺乏办案技巧,急于公开调取资料,引起警惕,导致犯罪嫌疑人转移、销毁罪证;三是办案的交通工具不够隐蔽。该院办案用车基本上都是警车,特征明显,尤其是到乡镇进行初查时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往往容易打草惊蛇。             (四)初查方案简单粗放,初查工作无的放矢。该院自侦干警共6人,反贪、反渎局分别只有两个人,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很多时候需临时抽调,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办案人员拿到线索后,没有针对不同的线索进行细致的评估,制定不同的初查方案,而习惯于凭着自己以往办案的经验,按部就班地展开初查,这样的初查往往缺乏目的性,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由于事先没有找准案件初查的切入口,对举报线索反映的大大小小的问题都去查,缺乏针对性和重点,造成案件的初查时间拉得太长,不仅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使得案件的初查错失了最佳时机。

    (五)初查工作不够扎实细致,就急于接触被查对象。多数侦查人员在旧的侦查模式的引导下,办大部分案件时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外围打不开,证据收集不到位的情况下把突破案件的希望寄于获取口供上,这样急于求成,形成了深不了又放不下的僵持局面。另一方面办案各方面阻力加大,案件很可能就这样扼杀于摇篮之中。

    (六)对一些系统犯罪案件共有的特性没有进行深入地调研,对案件高发领域线索的经营及初查缺乏一整套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究其原因主要是办案人员缺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没能做到根据形势的发展,对涉及民生民利等职务犯罪多发高发的重点领域的行业特点和发案规律进行深入地研究,无法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抓系统,系统抓”的初查方法。一旦案件线索尤其是那些发案高且隐蔽性较强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涉足这些领域,就显得准备不足,无所适从,导致这类案件的初查成功率偏低。

   (七)对一些重大的复杂的疑难的案件线索的初查,没有与公诉、侦监部门形成引导取证等相关的有效机制。这主要是因为部分自侦部门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缺乏与公诉及侦监两部门的沟通所致。新刑诉法不断完善证据制度,对自侦案件的质量要求更高,这就要求自侦部门在初查阶段既要把握好案件的事实关,同时必须强化证据意识,把握好证据关。在查办一些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时,初查的手段和方法不能因循守旧,缺乏创新,要合理地融入一些高科技手段进行调查和取证,并适时提请公诉、侦监部门办案人员参与,引导取证,加固证据链,这样既加快办案的周期,提高初查的成功率,为下一步立案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又能保证案件的证据能够做到可立可诉可判。

    (八)与纪委、审计等相关的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多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证实,自侦工作必须加强与此相关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动,才能形成强大的反腐合力和长效的反腐预警机制,尤其是要加强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可使得许多信息资源共享,大大减少初查及侦查的司法成本。近年来,该院与多部门、多企业召开联席会议,形成联席制度,但从实质来讲效果并不佳。根据数据显示,近四年来这些联席部门、国有企业案件线索移送率为零。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这些单位和部门出于自身小团体利益、声誉、形象和政绩等方面因素的考虑,仍实行保护主义观念,压案不查、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另一方面说明检察机关与这些部门、企业主动沟通不强,对其积极主动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理念植入不深,联席机制流于形式;追究制度不严、法律威信树立不强。                           三、提高案件初查成功率的建议                      (一)全方位、多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以解决案件线索少的瓶颈。结合查办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案件扩大普法宣传,使群众具名举报,大胆举报,善于举报;要善于利用互联网等现代高科技手段,拓展线索渠道;要不断完善检察调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重大案件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内外线索发现和移送的协作配合,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的渠道,使线索来源渠道多样化。自侦人员应培养职业敏感性,日常工作中不能坐等案源,应“多走、多看、多听、多查、多挖”,主动出击捕捉线索 ,提高案件自行发现率。

    (二)加强案件线索综合管理利用,减少案件线索流失。提高对案件线索的分类、整合和综合分析能力,提高案件利用率;灵活运用迅速初查、存查、缓查三种方式开展工作,在案件线索侦查时机不成熟时要善于运用存查、缓查策略来经营线索,防止线索流失,提高成案率。要重视和加强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用带有行业性、领域性、规律性的类案经验推动“系统抓、抓系统”工作的开展。

    (三)做好初查保密工作。秘密初查有利于排除外界干扰,有利于侦查人员适时采取法律措施。一要专线控制,严格保密。案件线索专人管理,控制知情面。二要兵贵神速,从快取证。在初查阶段要运用技术密侦手段,快速做好证据收集的全面工作,以防打草惊蛇、导致犯罪嫌疑人转移、销毁罪证,从而影响、阻碍案件的侦破。实践证明,只有快查快办,雷厉风行,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作风,才不致错失良机,才能人赃俱获。三要示法于理、秘密访问。对外应隐蔽初查意图,以迷惑被查对象。可以利用检察机关刑检、民行、监所、预防等部门的业务特点掩盖初查意图,也可根据案情实际,采取“以案掩案”、“声东击西”等方法,含而不露,隐而不发,让人摸不准、猜不透初查的内容和意图,从而有的放矢,巧妙初查。

    (四)转变侦查理念,全面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新刑诉法扩大辩护人权利、确定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规定极大挑战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的侦查理念,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无疑是给在讯问初期心理薄弱易攻的犯罪嫌疑人打了一针强心剂,冲击着侦查人员以往运用“由供到证”侦查方式寄希望于立案后利用强制措施“突破口供”取得案件新进展的梦。新刑诉法施行后案件中心必须实现办案重心前移,强化初查到至臻完美的境界——“立案即结案”。此中,侦查人员必须顺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强化三个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转变一种模式——由证到供、供证结合的侦查模式,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方式全面取证、形成证据链条,有效应对今后在办案中可能会遇到的“零口供”。

    (五)重视初查方案的制定与精细化,适时动态调整初查方向。这是初查制胜的基础。侦查人员要据举报事实、被举报人特点和被调查案件的行业特征,拟定初查的突破口、初查的重点和初查的方法,充分估计初查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制定全面系统的初查方案。初查方案就是初查工作的指南针,以初查目的为导航引领初查工作全面规范进行。同时,侦查人员还应根据初查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初查策略、调整初查方向,严格把握接触被查对象的条件,以提高初查有效性。

    (六)建立和完善初查内部协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等部门的联系配合,拓展侦查手段。基层检察院开展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应确立现代法治理念和全院"一盘棋"思想,反贪局、反渎局应经常与公诉、控申、侦监以及技术科等业务部门保持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主动协调配合,以弥补自身办案力量不足的缺陷,加快初查和办案的速度,保持侦查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办案效率与效果。同时要增强创新意识,适时采取秘密手段,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联系开展协作初查办案,并以行业检查名义,尽可能不暴露检察人员身份,巧妙慎重地获取有关证据。

    (七)加强对自侦部门人员综合素质的培训,铸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实现科技强检科技强侦。首先,要提高侦查人员对初查重要性的认识,转变侦查思路,从思想上重视初查工作,并在初查上下功夫,为后期的侦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密围绕着 “系统抓、抓系统”的办案工作方针,研究针对新时期智能化职务犯罪犯罪特点的技侦手段,善于积累、总结成功的、有效的初查经验,不断提高初查水平。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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