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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因当事人身份轻易判农村房屋买卖无效
作者:陈东升 董忠波 汤婧婧 发布时间:2013-06-06 09:50:50
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5日公布《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先行先试的温州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助推温州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形成。
据介绍,意见肯定了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买卖效力。鉴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特殊性,各地法院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基本不予支持,只是对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意见在温州农村综合改革大背景下,“依法保护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执行,不轻易宣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将农村房屋买卖的主体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逐步扩大到其他合法主体,法院不因当事人身份不同而轻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充分保障农民合法财产的流转和利用。 据了解,意见还保护了“农嫁女”、入赘女婿等的合法权益,对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司法支持,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系列热点问题,一一作了回应。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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