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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洋:浅谈基层院推行"议捕制"的好处
作者:时洋 发布时间:2013-05-31 14:24:52
“议捕制”是检察机关受理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请求提前介入的案件以及需要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在承办人提出审查逮捕意见或建议前,召开包括案件主办人和案件管理、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的业务能手、专家型人才,并邀请侦查机关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对案件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会审的制度,实行议捕制度有如下三方面好处。
一是有益于提高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准确率,最大程度地减少刑事申诉及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 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会审的形式,把本院业务尖子和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招集一起,对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认定事实、定性、证据采信等存在疑点,可能涉及罪与非罪或量刑,影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侦查机关办理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提出质疑的案件等,以相对公开的形式逐一进行审查、研究,全面地认定案件性质,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出更加符合事实、证据和法律要求的处理意见,进而作出正确决定。如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于某、李某抢劫案中,因案情疑难,侦查监督部门组织了由案管、公诉、反贪等部门部分办案人参加的会审,并特约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和侦查人员列席会议,经审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二人均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二人均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于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检察长在全面听取会审意见的基础上,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对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使此案在审查逮捕环节得到正确快速处理。五年来,侦查监督部门由于对疑难以及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采取议捕的方式进行审查,没有发生一起因不服逮捕、不捕决定的申诉或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二是有益于增进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识,最大程度地提高引导侦查的工作效率。 “议捕制度”为侦查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侦查监督部门组织的案件会审提供了依据,其所能起到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检察机关正确引导侦查,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形成共识搭建一个沟通协调、博采众长的平台,进而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和工作效率,从而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王某、周某、李某盗窃案(结伙交叉作案),侦查机关认定李伙同王串至被害人陈家中,以技术开锁手段从房门进入室内,盗窃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92元。但经侦查监督部门案件主办人审查,认为侦查机关认定李实施本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理由是李辩称自已都是独自作案,且对所盗窃过的地点均记不清。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遂对本案主持会审,并邀请侦查人员参加,经会审发现虽然卷宗中的证据反应李供述过多次盗窃,且属流串作案,因没有查到被害人或没有现场辩认能力等证据,无法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王供述的一句话:“在一次聚餐后,周和李反复教我怎么开门锁”,被受邀参加会审的一名公诉部门办案能手所注意,于是当场向侦查人员提出侦查机关应就李是否教过王技术开锁的方法进行侦查,以便查明李是否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侦查人员同意了这项补侦意见,并利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期间迅速开展侦查,且查明李确属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嫌疑人,最终依法对李和其他两名嫌犯作出逮捕决定。实行议捕制度以来,侦查监督部门已邀请侦查人员参加会审案件四十余次,通过这种会议形式提出的补充侦查或继续侦查的意见全部得到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的采纳,并得到迅速高效地执行。 三是有益于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弥补侦查监督部门办案力量的不足。 首先提高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效率。侦查监督工作有时限短任务急的工作特点,特别在基层院更凸显了人手不足的问题。议捕制度的适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博取众长的基础上缓解了人力资源紧缺的压力,并解决了通过检察委员会研究侦查监督部门案件时间趋紧的的问题。其次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公开、公正,特别是对于控告申诉部门转办的需要履行立案监督程序案件的处理,在会审过程中邀请控申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到场,彰显了科学、民主的案件处理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我院已成功处理了王其信控告陈某故意伤害案等案件。第三是加强了内部制约。由于议捕制度的针对对象主要是疑难案件或重大案件,实施议捕制度后,有效避免了个人先入为主等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的因素,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人情干扰等有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因素。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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