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安:《检察官法》实施中的四大问题及修法建议
作者:陈安 发布时间:2013-05-30 16:20:01
2002年《检察官法》施行以来,检察机关切实加强检察队伍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四化”建设,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党风廉政建设、司法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检察保障,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受到党委、人大、政府好评。在贯彻实施《检察官法》中,检察机关除定期组织检察官认真学习原文外,还及时到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机关请示汇报和宣传,赢得区委、区人大和政府对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视、理解、支持。检察机关以法为据,完善制度,细化措施,明确检察官职责,落实检察官义务和权利,规范检察官任免、考核、培训、奖惩、待遇、保障等工作,促进了检察队伍建设。检察院内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检察官队伍职级待遇得到改善,检察官学历层次不断提高,人员结构得到优化,管理制度更加健全。但是,我们也发现《检察官法》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立法予以完善。
一、《检察官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检察官职务任免不合理。根据《检察官法》规定,进入检察官序列,必须是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检察机关书记员、助理检察员由检察长直接任免,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副检察长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检察员以上取得办案资格的各级别检察官任免,由上级院检察长批准。这种看似严格的程序,其实仅从审批形式上看,还是走的行政化老路。有的地方,人为限制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员额,导致一些优秀检察官不能及时得到任用。检察官等级晋升不是以素质、能力和业绩为依据,而是以行政级别为依托,行政级别高、检察官等级就高,反之则低。由于没有限制各类检察人员晋升检察官等级的员额,也没有实行竞争,当前在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只要是检察官法实施前在编,或者实施后通过司法考试并且学历达标,都被任命了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晋升了检察官等级,书记员职务出现空巢现象。这样一来,只要是检察院在编人员,除了极少数学历不达标的驾驶员、工勤人员,基本上是检察官。“官”的泛化,显然违背了《检察官法》的立法本意。多年来检察官等级没有同待遇挂钩,但检察人员一方面把等级作为荣誉象征,另一方面还抱有同物质待遇挂钩的希望,因此年复一年努力争取晋级。2007年后,检察官有了少量津贴,但各级别之间差别很小,不能成为竞争动力。 二是检察官行政职级待遇普遍偏低。从M市F区检察院情况看,现有在编检察人员74人,其中党组成员9人(副县级、检察长1人,正科级实职2人,副科级实职7人),检察官62人(享受正科级领导干部待遇2人,主任科员10人,副主任科员15人,普通科员38人)。中层部门正职还是科员的7人,中层部门副职还是科员的7人,40岁以上检察官还是科员的10人。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检察官行政职级一直与普通公务员一样,没有体现出职业的特性,即使《检察官法》确定了检察官的等级,但没有与相应的行政职级待遇挂钩;另一方面是组织部门对检察院的非领导职务进行了名额限制。因此,一些检察工作时间长、工作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法律职称提高了,检察官等级晋升了,但行政职级就是上不去。然而,行政职级直接关系到工资福利等待遇。检察人员因此着意追求行政职务晋升,只有行政职务上去了,晋升科级、处级或者被领导机关提拔才能占有先机。如果作为一般检察人员晋升行政职级,就只能在有严格限制的职数内,按照年龄、工龄、检龄、年度考核等次、立功受奖等条件排队,从副科开始,再到正科、副处……一级一级地熬。一些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检察人员,受不了论资排辈的漫长等待,便申请到容易解决职级待遇的部门,或者转行到党委、人大、政府机关,有的干脆转行当律师。为了激励和留住人才,检察机关因此在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这些纯业务部门,也设一正数副职位,甚至在内设机构再内设机构,满足日益增长的“当官”需求。这种无奈的价值取向,导致检察人员追权逐利,热衷竞争“官员”岗位,轻视主诉、主办检察官岗位。 三是检察官培训考核缺少特色。近几年来,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组织检察官进行了若干培训,但培训没有特色、针对性不强,表现为规划滞后、内容单一、方式简单、管理不善、机制不活,导致专业化程度低、科技含量不高、效果不理想。很多地方教育培训存在短期突击、临时举办问题,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在教育培训内容上,过多强调法律专业理论,对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方面涉及不多,课程设置多而全,不精不专,浅尝辄止。在培训方式上,仍以“填鸭式”授课模式为主,检察人员接受知识被动,师生之间缺乏交流,网络教育没有充分利用。更加令人忧虑的是,培训与使用严重脱节,学不能用,用无处学。此外,检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对教育培训安排与组织还缺乏协调沟通,存在多头培训、重复培训问题,浪费教育培训资源。同时常年有较多检察官在外参加培训学习,对正常工作开展有一定影响。从考核方面看,检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考核,一年一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而每一个等次却没有科学的指标,不论什么岗位,不管承担的职责是否重要,也不管工作量多少、效率高低,都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由群众“民主测评”打分,汇总确定。其结果是,善于周旋、注重人缘的得分就高,而敢于管理、埋头工作的得分就低,拉关系、请客、送礼等一些庸俗行为出现就在所难免。很多地方年度考核的优秀人员不是主要业务部门的骨干检察官,而是一些工作量少而又不得罪人的部门闲职人员。 四是检察官权益保护难以到位。国家实行以“分灶吃饭”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预算支付,检察机关在财权、物权等方面对地方具有完全的依赖性。地方预算检察经费,大多都是紧缩政策。M市F区执行了四川省最低保障标准,但经费仍然紧张,检察官差旅费报销存在拖延问题。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积聚,集中反馈至司法领域,使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处于风口浪尖之上。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只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忽视他人合法权益和检察人员合法权益,片面理解文明执法,认为无论自己语言、行为如何粗鲁,检察人员都应当礼貌相待,如果检察人员言行过激,就大吵大闹,胡搅蛮缠,甚至暴力相对。还有的犯罪人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由于惧怕法律严惩,认为是办案检察官与他们过不去,因而动用各方面力量,威胁利诱,阻挠办案。如果达不到目的,就直接对办案人员诬告陷害,直至实施人身伤害。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些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的才有处罚规定,但是严厉程度不够,没有震慑效果。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而遭受不法侵害,现行法律和政策却没有具体规定补偿和保护,这使检察人员办案存在畏难情绪,申请到非业务部门工作的逐渐增多,削弱了办案力量。检察官退休沿用公务员退休制度,只要男满60岁、女满55岁,实行“一刀切”。近年来,为了配合机构改革,缓解地方就业压力,检察院部分50岁左右的骨干检察官提前退休,而新的检察官补充较慢,导致检察官“断档”。 二、《检察官法》修改建议 一要合理任免检察官职务。检委会委员选任应杜绝行政照顾,从品学能兼优的高等级检察官中考察任用。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员额有一定自主性,对素质高、能力强的检察人员,符合检察官法规定条件的,应及时任命或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大不应限制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员额,非因法定阻却事由,一般予以任命。但这里必须纠正一个错误思维,不能认为学历达标、通过司法考试,就必然任命助理检察员或检察员,进入检察官序列。而是要对符合基础条件的检察人员加强锻炼,只有在书记员岗位业绩突出,经过一定年限才能任命助理检察员,然后逐级晋升。《检察官法》并不是以检察机关所有人员为主体的立法,而是对一定级别检察人员责权利的规制。在条件成熟能统一执行检察官等级工资和津补贴制度时,可根据检察官四等十二级划分,实行自然晋升与竞争晋升相结合的晋升机制。在“检察官”的五个等级实行自然晋升,规定各级检察官的最低任职年限,任职年限届满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自然晋升到上一个级别。从“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采取竞争的办法选任。根据从优待检要求,参照大多数国家检察官工资高于公务员工资的通例,建议将检察官职级待遇比普通公务员整体提高一档,然后再依据检察官十二级的标准制定相应的等级工资,在每级中根据不同的档次实行逐级逐档加薪制。同时设立主诉(主办)检察官津贴和办案补贴,担任主诉(主办)检察官的享受相应津贴,其它岗位的检察业务人员享受办案补贴,不在检察业务岗位的人员不享受这种津贴和补贴。通过这种方式,鼓励保障、监督检察官向业务部门正向流动。检察辅助人员、工勤人员按照从检年限或续签合同次数制定工资标准和津贴档次。 二要改善检察官行政职级待遇。考虑职业特点和执法风险,检察官常规职级晋升、奖金、津贴、福利等,应优于一般公务员。在当前行政职级与工资、津补贴等物质待遇挂钩现实还不能改变情况下,可以同组织人事部门协商,考虑检察工作重要地位,放宽各层级行政职级员额,解决优秀检察官行政待遇。可借鉴国外法官终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除检察官职务和取消检察官待遇。 三要健全科学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奖惩制度。健全教育培训工作体制,对整个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指导、综合管理。要深入调研,制定出检察教育培训远期和近期规划,科学划分培训种类,规定各级各类检察人员培训时间、层次、内容和标准,提高教育培训规范性、系统性和前瞻性。要把服务业务、立足实际、满足检察人员全面发展作为教育培训的出发点,不断提高业务检察官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办案能力,培养一大批侦查技术专家、审讯专家、搜查专家、追逃专家、证据专家、公诉专家、诉讼监督专家和复合型人才。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岗位的要求,制定岗位目标、内容、职责,明确考核评价标准和方式,增强考核评价公正性。要将考核结果记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业绩档案,在公务员考核等次、年度奖金、职务升降、评先评优等方面兑现奖惩,奖优罚劣,激励检察人员勤学实干,开拓创新。推行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在确定检察官员额前提下,上级检察院检察官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择优选拔,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应由上级检察院选派,或从下级检察院优秀检察官中提拔产生。上级检察院新录用的检察官,应先到基层检察院工作,根据其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上级检察院。要让遴选成为制度坚持下去,以保证上级检察院充分了解基层状况,从而在决策上理解、支持基层工作,开创检察事业新局面。 四要切实保障检察官权益。考虑建立省级以下检察院垂直领导体制,作为检察一体制的支柱。这是基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国税与地税分税制的实际而作出的折中考虑,主要内容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对本辖区各级检察院的人员和经费实行统一管理,提高人力、财力资源配置效率。在检察院内部明确界定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关系。既要确立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的领导权,也要对上级检察官的领导作出必要限制。比如,在赋予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指令权和监督权的同时,可以要求指令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检察官有权拒绝执行违法指令,对以监督为名干预办案予以抗议,对打击报复行为提出控告申诉。要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工会和其它群团组织工作,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增强检察官履职安全感。通过立法或制定制度,把检察人员的地位与应享有的保障措施加以规范,落到实处。应当从法律上为检察人员提供以下保障:(1)确保检察人员在没有不合理承担民事、刑事或其它责任的情况下履行其专业职责;(2)在检察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履职而受到威胁时,有关机关应当为他们提供安全保护;(3)为检察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4)保障检察人员立功受奖、休假就医、辞职退休、控告申诉等权利。将检察官的退休条件、程度等细化,建立检察官退休机制。只要检察官身体状况适应,何时退休主要根据检察官的个人申请。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