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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君:残疾人贩毒犯罪的刑罚执行现状与对策
作者:魏建君 发布时间:2013-05-30 16:00:13
巨额的毒品利润让更多的无业者、贫困者、失势者纷纷参与其中,铤而走险,畸形的毒品犯罪力量在隐性壮大。国家投入巨大人力财力扼制毒品犯罪,每年都有专项行动和阶段性成果,但每年收缴销毁的毒品与市场上流通的数量相比,难成正比;每年法办的毒品犯罪分子与逍遥法外的相比,也令人叹为观止。仅以某个国家级贫困县为例,70年代没有吸毒者,80年代部分村民在荒无人烟的深山老林偷偷种植罂粟,90年代市镇有了吸毒者,到2012年全县登记在册的吸毒者已有上千人,老百姓对毒品犯罪早已见怪不怪了。固然,禁毒工作是一场艰巨而长期的战略任务,但对于以贩养吸的残疾人犯罪打击不到位,执行不了这个老大难问题始终是困扰基层执法部门的症结所在。
残疾人贩毒罪犯的刑罚执行现状令人堪忧:从某县级人民法院呈请的专题报告显示从2009年至今,共审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残疾人贩毒案7件7人,分别判处二至八年有期徒刑不等,但至今没有1人能够送达监狱执行刑罚。期间有1名残疾人罪犯因病死亡。事实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残疾人罪犯仍逍遥法外而没有得到法律制裁,群众反响强烈,社会负面影响较大。这些人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直到法院审判均因生活不能自理被看守所以《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予以拒绝羁押,从侦破案件到审判只能采取取保候审取等其它强制措施,至始至终没有限制过其人身自由,以致在审判结束后更似获的“营业执照”般扩身符,而藐视司法机关拿他们没折,兜售毒品由原先的藏着掩着,向更加肆无忌惮的公开化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某市辖区登记在册的以贩养吸残疾人贩毒者近百人,判处刑罚者尚且不在少数,但均因生活不能自理等理由遭监狱拒收,或无法运送去监狱执行刑罚而不了了之。 残疾人贩毒罪犯无法执行刑罚的主要原因是:用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话讲,判了几年的案件就因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而搁浅在法院,各说各话,几家扯皮堵塞了输出管道,给审判工作带米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负担。在法院刑庭组织协调看守所的法医、人民陪审员在对上述6名残疾人贩毒罪犯进行考察评估时,已有1名残疾人贩毒罪犯因病死亡外,有2名残疾人贩毒罪犯常年卧床不起,法医近身检查时被搂抱住大腿不放,痛哭流涕倾诉自己生活困难生不如死,在场人员无奈捐出几百元后方才得己脱身,另3名残疾人贩毒罪犯1人下肢瘫痪常年坐在轮椅上,1人患高血压、颅内出血后遗症,1人身患小儿麻痹后遗症和多种疾病。在联席会上曾不止一次无奈地汇报过残疾人贩毒罪犯的刑罚执行难问题,县法院也曾几次尝试向公安机关、看守所送达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无果的情况下,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分别于2010年7月1日向县委政法委、2012年12月6日向县人大常委会呈报了专题报告,均未得到协调解决,在扯皮近3年的震痛之下只得依照《刑诉法》第254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生活不能自理情形,最终决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送达社区矫正机构纳入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就此多方努力协调,终因属《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拒绝羁押的情形之一,且有几年前看守所类似的丢官判刑案件教训只好隐忍作罢。 残疾人罪犯无法执行刑罚的还有无对策:首先,2013年1月1日起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将其中的第十七条修正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根据监狱法这一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只要法律文书齐全,监狱应当一律收监,不得拒绝收押。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41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看守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其次,在《看守所条例》做出必要修改前,看守所对检察院的纠正意见仍会不置可否,会以《看守所条例》做档箭牌各说各话。第三《看守所条例》如不尽快做出修正,不改变或放宽残疾人罪犯的收监限制,看守所羁押信息上体现不出该残疾人罪犯,省监狱管理局就不会下达该罪犯的投牢指标,最终还是会导致该罪犯投送无门。即使通过再大努力将该残疾人罪犯勉强投牢,监狱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后,属于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也可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还是返回至社区矫正这一起始点上,白白浪费掉许多宝贵的司法资源。 鉴此,笔者建议1.应尽快对《看守所条例》第十条做出必要修正,与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监狱法第十七条等上位法在收监规定上保持一致;2. 各省应指定一所监狱,专门收监管理残障罪犯,破解残疾人罪犯在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致逍遥法外而得不到任何刑罚惩罚的尴尬局面。3.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对某些公安部门把贩毒犯罪当成活水财源,因贩毒分子多为吸毒者,仅以加倍罚款处理的以罚代刑问题,或发现判处过刑罚的残疾人贩毒者继续犯罪而不予立案追究的,严肃按照党纪政纪和《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问责制追究其渎职失职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公安队伍应有的纯洁性,最大限度地保证负有辑毒职责的公安人员能集中力量和智慧主动出击,从源头上扼制毒品犯罪的隐性滋生蔓延。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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