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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燕萍:浅析公诉人法治理念的养成
作者:董燕萍   发布时间:2013-05-30 14:53:39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空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也应当是具体而多元的。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为例,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单位,其工作表现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公诉干警的法治理念、职业素养,则是良好工作表现和优异工作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的法治化进程中,民主、法治、自由、人权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奋斗目标,整个社会,特别是政法工作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有目共睹。检察机关的公诉干警既肩负着检控犯罪,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职责,同时还要履行法律监督义务,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公平地实施。就其职责而言,对之的素养要求显然更高、也更全面。

    笔者以为,公诉干警除应具备一般政法干警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熟等基本要求外,还要着重通过加强执业理论、执业技能、人文修养等专业素质的养成,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和把握,以适应特殊岗位的特殊要求。

    一、执业理论的坚实是公诉工作质量的根本保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虹曾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公诉工作会议上,对公诉工作质量的衡量标准所作的阐述是:“实体正确、程序合法、监督到位、办理及时、效果良好”。可以说,这个标准中包含了五个层面的意思,体现社会意志的罪刑相适应、反映法治精神的程序正义、显示法律救援的诉讼监督、表明诉讼价值的司法效率以及展现法治功能的诉讼效果。要符合这一标准,公诉干警在精通刑事诉讼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余,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应加强以下法学理论的学习。

    一是加强宪政理论的学习。学习法律,首先要学习宪法;增强法制观念,首先要增强宪政观念;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首先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根据“宪政的精髓在于宪法是政治权力的唯一的法律来源”、“宪法的意义在于确定制度安排,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这一宪政理论,民主和法制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民主和法制的保障。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权都体现着民主与法制,公诉权就其职能和效果在这方面体现更为直接和具体,公诉干警要正确行使公诉权,在依法治国的宪政体制下通过履行职责,体现法制精神,体现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主、人权、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就必须加强对宪政理论的学习,加深对法律目的性和正义性的理解,在具体的公诉工作中形成和自觉体现宪政观念。

    二是加强对法理学的学习。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律观,这是我们科学地认识一切法律现象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出发点。法理学是对各法学学科研究内容和成果的概括和提炼,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具体法律现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学习法理学可以为学习和运用各个部门法的知识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此外,学习法理学对于法律实践也具有重大意义,只有从理论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原则、作用、价值和法律的运作机制,才能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正确地遵守、理解和实施法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的作用。可以说部门法是表象,而法理才是本质,公诉干警在审查案件、支持公诉、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法律的运用不仅要做到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强化对法律的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的理解,如此,才能以正确的理念指导正确的司法实践。

    二、执业技能的娴熟是公诉效果的先决基础

    公诉干警检控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除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应通过不断的积累和锻炼,强化能力建设,掌握娴熟的执业技能,包括丰富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迅速的反应和应变能力、较强的证据体系把握和应用能力、对案件的整体掌控能力、稳定的心理素质、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语言表达能力等。这当中,笔者以为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证据体系的把握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是其中之精要。

    第一,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保持客观公正的基础。

    法律逻辑思维是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利用形式逻辑认识客观世界的高级思维形式。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善于或者说注重以法律为根据,以逻辑推理为纽带来认识相关事物的一种分析能力,要求我们看一个事情,一个现象,首先不是看它是否合理,而是看它是否合法,是否违法。现在,我们一些公诉干警往往自己提出一种观点,然后直接举出实际例子,依此作为理由说明自己是正确的,并且不容其他人反驳,似乎已经真理在握,这实际上是一种经验思维、惯性思维,而非理性的逻辑思维。他们不明白现实并不能直接证明任何东西,要证明必须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从某中程度上讲,公诉干警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甚至比法律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随时学习,法律条文可以即时查找,但是科学的逻辑思维却是要依靠长期的、专业的训练才能形成。在日常工作中,要有意识地放下泛伦理化思维方式、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片面强调社会目的的程序工具主义诉讼观念的影响,代之以规范性思维方式、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求实的思维方式、确定性的单一思维方式,理性、客观地观察、分析用以证明事实的证据,还原出最接近实际的客观现实。

    第二,语言表达能力是公诉能力的综合表现。

    法律行为的独特性是通过表层流动着的法律话语、法律术语、法律语言表达公众的情感与意愿。法律是通过法律人的语言向公众语言的转化,才成为我们的被称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公诉干警在履行指控犯罪、诉讼监督、宣传法治的职责时,必然要通过法律语言表达出自己对案件本身,以及案件所涉及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思考,实质上就是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外在具象,离开了法律语言,法律思维就无法进行,法律诉讼同样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说,学习法律就是学习法律语言及其使用,熟练地运用法律语言是法律人的一个基本功。公诉干警概莫能外。

    其一,公诉活动必须司法文书化。换言之,检察官对案件的任何思考必须以司法文书的方式体现出来,凡是未经司法文书载明的所谓“审查”应当视为无效。当司法活动日益进入公众视野时,与司法活动相伴随的是公众的知情权。司法活动可以恪守独立的准则,但同时司法官员试图在个案体现的正义也必须面对大众的检验。公诉活动的司法文书化由此成为一项公诉干警必须谨记的工作准则。一方面,公诉人在庭审的活动是以一系列司法文书确立的范围之内展开的。另一方面,这也是司法活动实现内部监督,乃至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的必然要求。

    其二,掌握庭审语言技巧。庭审语言不必追求咄咄逼人,其关键在于,根据案件本身的实际,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基点,庭审环境等因素,使用灵活的语言说服法庭接受控方在庭审前确信的法律逻辑,以及该法律逻辑将破碎的案件事实缝合成的清晰的犯罪指控。这当中应明确以下几点。

   明确庭审讯问的目的。法庭讯问的首要任务,不是设计迫使被告人当场认罪,而是了解被告人的辩解基点,进而固定其辩护基点,防止一变再变,出现多次反复,或者其他意外情况。

    提高反询问的能力。反询问是交叉询问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反询问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反对询问,发现证人证词的破绽,以达到证言无效或使法官对该证言持有怀疑的目的,或通过询问以否定证人的作证资格。二是从反对询问中发现或找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与主询问相比,反询问具有更强的证伪性,也更为灵活。反询问之所以重要,在于及时发现辩护方的辩护基点,特别是暴露辩方意见的不合理之处,为后续开展的法庭辩论奠定基础。

    第三,对证据体系的把握能力是公诉工作的核心要求。

    证据体系是否形成取决于它能否证明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各种证据的收集、调查和审查判断,最终结果必须达到刑法各个罪名构成要件的要求和标准。一方面,证据体系证明的目标不是理论刑法学追求的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概念,而是以注释刑法学界定的以刑事违法为核心的犯罪构成。从司法上说,面对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和具体案件,因而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就成为认定犯罪的根本标准。再多的证据,无论其是多么详尽地证实社会危害性,如果不能完整地证实犯罪构成要件,都不能称其为形成体系和充分完备。另一方面,证据体系证实的目标也不是绝对的客观事实,诉讼中所呈现的并最终为法院认定的事实是经过证据法、程序法和实体法调整的,重塑过的新事实,这种新事实因为不可避免地渗透了人的主观意志,因此可以称之为主观事实;又因为它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并成立于诉讼法上,仅是诉讼意义上的事实,因此又称之为诉讼事实或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概念的提出与刑事违法构成要件概念一样都为刑事证据形成体系提出了具体的检验对象。

    对证据体系的把握,首先是对单个证据要查证属实。即审查单个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与侦查人员沟通,尽可能排除证据中的主观因素。

    其次,任何证据与证据之间,甚至是一个证据本身都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这是因为案件中各种发生过的事实和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同时人们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又受时间、空间等客观条件和技术手段的限制。此外,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矛盾性,言词证据在这方面的表示尤为明显。对证据矛盾要合理排除:一是对象排除,分析矛盾的东西和部分是否属于案件的构成要件事实,即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无关定罪的构成要件事实即使存在矛盾,也属于细枝末节,完全可以合理排除。二是情理排除,即分析矛盾的内容是否符合日常的经验、逻辑和人情事理。从证据材料完整性的角度考虑,所有证据材料必经全部一字不漏地展示出来。但从证据的真实性来讲又必须对矛盾的证据进行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作出大胆取舍。

    三、人文修养的深厚是公平正义得以体现的现实要求

    在党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定的今天,提倡尊重人、以人为本的观念已成为主流,但社会分工日趋细化、意识形态日益多元、各种诱惑扑面而来,作为一名公诉干警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要确立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首先应加强人文精神的修养。所谓人文精神,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根本,不为神役,不为物役,通过文化道德伦理教化,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个人身心的和谐。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构建的现实要求。

    人文修养突出强调的应当是:人,应当具备自己独立的人格。通过文化、思想、道德,以及作为党员的党性修养的加强,提升个人的精神生活、道德境界,以之抵御日益泛滥的拜金主义和拜物教,及由此而造成的人性的自我失落和精神空虚。近年来,公诉干警的职业“敏感度”、职业“危险性”的“强化”,使不少人丧失自我,伦为弄权、弄法者的傀儡或帮凶,进而葬送了自己。凡几,无不是先失个人人格,而为以权、以钱者近之、用之、毁之。公诉干警作为一个法律人,没有了独立之人格,也就不可能对法律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更不可能以公正的行为实现法律和社会的正义。

    人文修养还体现在:人,应当尊重人。民主越发展,个人越自由,同时也就要求每个人都能更加自觉地约束自己,更加懂得尊重他人,树立起一种真正符合人人平等自由的“人际伦理”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成为执政方针。尊重人,根本的体现是对人权的尊重,公诉干警在审查、公诉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尊重和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每一名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利于提高案件的质量,进而节约司法成本,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我们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正是对上述理论、精神、法制体系及执法思想的高度概括,笔者只想通过本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特定群体中的树立,提出个人的理解与拙见。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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