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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晓霞:检察机关设置乡镇检察室必要性与可行性
作者:卫晓霞 发布时间:2013-05-29 15:09:49
自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新一轮发展改革作出部署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检察机关新的历史任务。2008年初,最高检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等文件,明确指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检察机关新的历史任务。安徽、海南等地方基层人民检察院按照“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要求积极搞试点工作,在一些乡镇派驻了检察室、检察联络室等机构,同时各自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探索向乡镇延伸检察职能的新路径。
一、派驻乡镇检察室存在的必要性 1、领导高层对基层检察工作的重视 2011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推进检力下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在乡镇、社区探索建立派出检察室,开展巡回检察,就地受理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这表明领导高层对基层检察工作的重视,基层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检力下沉的新方法、新机制。 2、完善基层司法组织架构的需要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省、地级市、县每一级都配备了自己的机关,恰恰在乡镇这一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设立了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而检察院却没有派驻乡镇机构。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是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的职责地位相关联的,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织部分,可以更好地完善基层司法组织架构。① 3、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取得了快速发展,农民群众维权意识也大幅度提升,但是缺乏对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认识。第一,乡镇干部在管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等专项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第二,发生在乡镇各种经济纠纷中,如征地拆迁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一旦处理不当或者处理结果不符合群众的预期,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所以从维护乡镇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基层检察院需要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这样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深入农村了解农村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拓宽收集举报信息渠道,有效打击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遏制农村腐败现象的蔓延,切实维护乡镇和谐稳定的局面。② 二、派驻乡镇检察室存在的可行性 1、政策、法规等文件的重要支撑 199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和撤销,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200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提出:“坚持工作重心下沉。强化民生意识,拓宽工作渠道,把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前移,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面对面倾听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做到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由此可见,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是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也得到了相关政策文件的支持。当然,我们也希望看到在《检察院组织法》中增设一款:“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街道、乡镇、社区等区域设置若干派驻基层检察室。派驻基层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组成部分”。 2、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是可靠保证 自2002年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增加了检察官考试、法官考试后统称为国家司法考试后,经过了10年多的发展,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充实进检察官队伍。目前,检察官队伍人数大量增加,检察官职业素质不断提升,独立办案能力日益增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检察人才已经储备充足。 3、各地试点工作提供了实践基础 安徽、海南等地方基层检察院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成果,受到了当地群众的普遍欢迎。据有关资料统计,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近两年来,共开展乡镇重大工程项目预防8项,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检察建议6个,参与社会综合治理6次。且还已受理了许多群众来信来访,配合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了不少经济损失;山东省德州市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自成立以来,主动下访巡防464次,视频接访136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445次,化解矛盾纠纷90起,帮助困难群众协调救济金41.6万元。各地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试点工作积累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在全国推广派驻乡镇检察室提供了实践基础。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派驻乡镇检察室不失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有益尝试,必将开辟成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新路径。 参考文献 ① 2012年两会海南代表团:《将派驻基层检察室写入法律》,海南日报,2012年3月13日第A02版; ② 虞 航:《新形势下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新路径浅析》,法制与经济,2012年4月第170页; ③ 高忠祥:《派驻检察服务民生零距离》,检察日报,2013年2月27日第1版。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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