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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及立法思考
作者:毕国强 发布时间:2013-05-28 13:05:43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安宁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安宁,更直接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心里健康、人格培养。发展经济的目的是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但是,由于社会激烈转型,人们的家庭道德观念发生了很大转变,很多原本幸福的家庭在传统与现代激烈的冲撞中发生巨变或者解体。在立案庭,每天都有来起诉离婚的人,也有很多咨询怎么离婚的人。听着她们心酸的倾述,看着女人眼里的泪光和求助的眼神,看着怀里抱着的孩子,手里扯着的孩子,还有,那些听完法官的解答无奈离去的身影,作为一个法官,心里既为她们的婚姻不幸而感到痛惜,也为她们孩子的生存状况感到担忧。同时,也感受到法律制度的某些缺陷和软弱,这些缺陷、软弱引起了我的深深思考,并渴望能找出解决问题的良策。
一、2013年上半年受理离婚案件的现状: 2013年元月至五月,兰考县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810件,其中,离婚案件164件,占总案件数的20%,在所有离婚案件中,农民工离婚案件120件,占所有离婚案件的75%以上。在164件离婚案件中,女方为原告起诉的案件136件,占原告性别比例的80%以上。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8件,占所有离婚案件的1%。2012年上半年受理的离婚案件127件,可见,2013年案件总数和各类案件的数量均比去年明显增加。 在所起诉的离婚案件中,80%以上都有明显的家庭暴力因素。冷暴力因素也参与其中。 二、案件特点和成因分析 如前所说,今年离婚案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女性起诉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第二个特点,就是有明显的地域性,县城附近的乡村和外出打工比较多的乡村,离婚案件的发生率明显高于其他地方,如城关乡、仪封乡、南彰镇等。这些地方一个是靠近经济发达和文化活跃的县城,思想比较开放,二是外出打工的人多,在外接触新鲜事物和碰到诱惑的机会就多,事就多。第三个特点,就是在这众多的女性当中,23岁—30之间的女性占原告总数的80%,结婚婚龄在10年之内的人数占总人数的90%,最短的结婚时间只有两个月。这些案件不包括婚约财产案件。第四个特点,就是80%的女性遭受过丈夫家庭暴力,少数女性遭受过丈夫的毒打和性虐待;被打骨折或者大面积皮下淤血等严重暴力的案件有四例,但是,大部分案件因为没有及时报警或者不知道如何进行法医鉴定而错过鉴定时机,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无法鉴定,导致可能的轻伤无法做出,从而无法追究她们丈夫的刑事责任。这些,都导致女性逆反心理越来越大,仇恨心理越来越严重,离婚意志愈发地坚决,调解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冷暴力也是特点之一,有冷暴力的家庭,女性几乎都会出轨,从而导致家庭里气氛紧张,孩子得不到父母应有的关爱,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曾经有一个离婚案件的女性带着上高一的女儿到立案庭起诉离婚,女孩面无表情,沉默寡言,当法官问她对于父母离婚的观点时,这个女孩沉默无语,只是用仇视的目光看着母亲。第五个特点就是农民工离婚案件特别多,尤其是一方在外打工,一方留守在家里这种家庭,女方最为痛恨的是男方长期不给家里寄钱,对老婆孩子的死活不管不问,导致女方伤心欲绝,不可调和。第六个特点是第三者插足的案件增多,起诉方都保留了相关的证据,以证明男方的不负责任和感情破裂。第七个特点,就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和好的极少,大部分案件,虽然法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女方因男方的保证而撤诉,但是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而是继续矛盾,继续分居,等待时间,半年的时间一到,就二次起诉。第八个特点,男方作为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人,户籍在外地,只能到外地立案,而女方惧怕到男方户籍地立案,从而继续承受痛苦,继续分居,单独抚养孩子,给孩子性格造成严重缺陷。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在90%以上的离婚案件中,女方无一例外地提到自己因为缺乏对男人的了解而草率结婚。就成因来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道德滑坡和家庭观念淡薄、缺乏家庭责任心是重要因素,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过于草率,轻道德、素质、人品,重打工的工资高低。或者“同在他乡为异客”,情感孤独,相互寻求慰藉,而草率恋爱,在认识后,又因轻视道德,双方过早发生性关系,开始同居,这些草率行为都是离婚的祸根。但是,社会责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现在各个城市没有专门的农民工管理机构,对于农民工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导致很多已经建立家庭的农民工搞婚外恋,与他人非法同居,甚至重婚犯罪,而又逍遥法外。实际上,我们的城市和乡村,早就应该成立这种专门机构,监管农民工的劳动行为、社会行为和遵守法律情况,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又要惩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更重要地是预防他们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保证家庭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三、调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离婚案件无论是调解或者判决,一般都不会引发信访或者上访事件发生,兰考法院近几年调判的离婚案件没有发生信访情况,或者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说明,法律效果明显,同时有一定社会效果。之所以说有一定社会效果,是因为这种法律效果不能有效防止和有效减少离婚案件的发生,反而越来越多。为什么起不到广泛的教育、警示作用?其中的原因复杂,因素多元化。但是,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对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调节、违法惩罚作用软弱,家庭与社会脱节,认为家庭是私事,社会是公事,私事无法干涉。 我们不能怀疑法律对于家庭的调节作用,对于家庭成员违法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更不能消弱法律的教育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自欺欺人,不能不正视现实,现状就是法律对于家庭成员的道德约束太软弱,对违法者的惩罚太软弱,一个男人可以有一个妻子,甚至两个妻子(重婚情况下),甚至更多,同时还可以有几个情人,当然,一些女性也有这种情况。现在,对于这些人,只是爆爆料、谴责谴责而已,这就是我们社会的悲哀,法治的悲哀。必须加强教育功能,而且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惩罚机制,惩罚那些对家庭不负责任的一方,让他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比如,虽然行为够不上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或者有这种严重行为但证据难以收集的;道德败坏、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的,可以劳动教养,或者增设新的罪名,以维护婚姻法的尊严。 四、离异家庭中孩子的生存状况 在已经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中,我选择了50起案件,对这些离异家庭中的孩子的生存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内容包括父亲或者母亲单亲的关爱程度、饮食好坏、休息时间、居住环境、精神状态、心理变化、教育学习情况、有无歧视或者虐待、个人安全等,还包括再婚的家庭,再婚后这些孩子的生存情况。研究的方法是在全县16个乡镇里,平均每个乡镇抽取3—4个自然村,离婚率高的地方,多抽取几个案例,进行电话采访和实地采访相结合的方式,并填写回访记录。被调查孩子的年龄在5岁到17岁之间,因为现在5岁的孩子能够简单、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喜欢还是不喜欢。这些离婚家庭的孩子最少的一个,最多的四个,大部分当事人在离婚后都外出打工,这些孩子成为留守儿童中更为特殊的留守儿童群体,要么跟着外公、外婆生活,要么跟着爷爷、奶奶生活,有个别的14岁以上的孩子也脱离家庭外出打工,这些第二代留守儿童与第一代留守儿童不同,因为他们带着心里阴影和沉重的思想包袱。为了养育孩子,离异者不得不忍痛割爱外出打工挣钱,这样是孩子,基本上完全失去了父母的关爱,之所以说基本,那是因为还有父亲或者母亲的电话关怀,他或者她偶尔还能回家看看。很多孩子,跟着外公、外婆,爷爷、奶奶,饥一顿,饱一顿,经常吃干馍和方便面。和老人居住在一起,环境较差,教育和学习只能靠老师和自己,由于长时间缺乏关爱,离异家庭的阴影、同学的歧视,导致这些孩子非常自卑,没有自信,普遍缺乏进取心。由于心里和意志脆弱,容易受到不良诱惑,从而走向堕落和犯罪。近年来,离异家庭的女孩子堕落的案件越来越多,这里举两个案例,梁某和徐某的父母在她们7、8岁时离异,她们的母亲为了生活,顾不上关爱她们,导致她们从逃学到辍学,最后浪迹社会,十一、二岁就与社会上的各种男孩发生性关系,有的是自愿的,有的是被强迫的,既导致自己多次怀孕多次堕胎,也导致多人被以强奸幼女罪逮捕。当然,也有非常争气、非常出色的孩子,意志坚强,人格健全,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五、谁来考虑孩子的感受和尊重孩子的尊严 毫无疑问,孩子是“离婚大战”的最大受害者。有一个离婚案件,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他们十多岁的孩子却坚决反对,声称,如果父母离婚,他就不活。还有一个离婚案件中的孩子,恳求父母在他长大成人结婚后再离婚。但是,这两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无一例外地不顾孩子的要求,坚决要立即离婚。有的是不顾孩子尚年幼,有的不顾孩子在生病,有的不顾孩子因长期处于不和的家庭中造成的性格缺陷而出现行为怪异,甚至精神障碍,有的不顾孩子叛逆而早恋、过早与男孩子发生性关系而堕落,等等,这些父母只顾自己的感受,或者婚外情的享受,要求离婚。 这些家庭的孩子是不幸的,仅靠社会给予的关心是不够的,他们更需要的是父母的爱,因为他们需要的父母应当给予的关爱是不可替代的,但可悲的是,他们的父母却又不顾他们的不幸要坚决离婚。这种不可替代的关爱就没有了,孩子的心理和性格就走向了一条畸形发展道路。现在很多家庭都是两个孩子,离婚以后,两个孩子也就天各一方,骨肉分离。 那么,谁来考虑孩子的感受?谁来保护他们合法权益?全社会每一个人都有这份责任。每一个人如果能够自觉阻止道德滑坡,自觉抵御不良诱惑,自觉捍卫法律的尊严,就能有效阻止家庭裂变和解体。增加离婚的难度和增加起诉的难度并不能有效降低离婚率,反而让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与对方长期处于对立、分居状态,这样,受害最大的还是孩子。 就立案环节而言,诉前调解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有3起案件,以孩子的名义,经过单方做工作,女方不再起诉;还有3起案件,经过对双方调解,双方表示为了把孩子培养成人,要好好过下去。当然,业务法庭审理离婚案件也同样会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让双方和解。对于不能和解的,依法判决。 六、立案的尴尬与思考 据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现有农民工2.6亿,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当然,农民工家庭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因此,笔者竭力建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尽快成立农民工管理委员会或者管理办公室,从中国农民工经济持续科学发展和社会长久稳定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使农民工就业、流动、婚姻和其他管理规范化、科学化、长久化。另一方面,由于现在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是被告户籍所在地原则,使很多远嫁外地而欲起诉离婚的女性原告放弃了诉讼,或者到男方户籍地进行艰难地离婚诉讼。这部分女性当事人都是在外地打工时和丈夫认识,然后同居,再后来就是补办结婚手续。由于地域差别、两地生活习惯、文化差异,以及长期在外地没有亲人而造成的孤独感,与父母的相互思念,都导致男女双方在性格和观念上难以融合,时间一长,导致夫妻矛盾加剧,最后分居、离婚。 这种案件,在女方起诉离婚时,一般女方与男方都以已经分居一年左右,最长的三年,女方带着孩子在娘家生活,男方又不给生活费,导致女方生活艰难,情感上还要承受煎熬,所以,女方的心理遭受严重伤害。当然,也有一些女性在分居期间因种种原因有了外遇。妇女儿童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如果再带着孩子千里迢迢到男方户籍地立案,势必会增加经济负担,心理要承受很大的压力和恐惧感,很多女性害怕到了男方户籍地,自己会被男方非法拘禁,或者挨打,或者抢走孩子。我们跟踪随访了一个离婚案件的女当事人,26岁,丈夫是陕西某地的,为了离婚,她和她母亲远赴陕西,不但遭到了丈夫的殴打,还因为丈夫的恐吓没敢走进当地法院的大门。很多妇女不去诉讼,也不和丈夫生活,形成“单亲”家庭现象,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此,建议对于女性原告,应当准许女方在自己户籍所在地享有起诉权,让男方来应诉,男人毕竟是强势群体,而且男人有更多的过错,对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等。这种诉权只能由女性原告享有,男人不能享有这种诉权。 总之,因为社会快速发展,各种新问题相继出现,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还需要不断完善,使其能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立法本意。 (作者单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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