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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背景下国家赔偿有新突破
作者:杜萌 发布时间:2013-05-28 09:34:00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樊崇义 《法制日报》记者 杜 萌 对话动机 重大国家赔偿案件历来容易引发社会舆论和公众的极大关切。 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盐城一男子蹲8年冤狱,仅获2.9万元国家赔偿。而在此之前,新闻媒体对浙江叔侄案、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案等数起国家赔偿案件进行了追踪报道,更是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各种观点一时交锋激烈。《法制日报》记者就此和权威刑法学教授樊崇义展开了对话。 对话 纠正冤错案进入历史新阶段 记者:近一个月来,多起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公众极大关注,您是否也很关注相关报道? 樊崇义:是的,我不仅从电视、报纸的报道中了解到一些案件,还在网上看到许多网民的议论,我跟大家一样,很关注这些案件的进展和结局。 记者:过去也有国家赔偿案件发生,比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胥敬祥案和赵作海案等等。为什么今年以来的一系列案件,会引起公众这么强烈的关切?您怎样评价? 樊崇义:我们要看到,这些案件是发生在新刑诉法施行的这个大的历史背景下。我个人认为,从我国纠正冤错案的历史来看,这表明一个新阶段的到来。 记者:为什么这样说? 樊崇义:过去我们纠正冤错案,或者因为涉案真凶出现了,逮到了,或者因为被害人“复活”了,找到了,这才承认是错案,才纠正。比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新修订的刑诉法贯彻施行后,不管真凶找到没有,也不管被害人“复活”没有,本案只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同样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办理。像河南李怀亮案件,把人家关了12年,现在真凶是谁还不知道,法院再审时就给改判无罪,当庭把他释放了。 记者:过去,如果发现办错了案,通常怎样做? 樊崇义:从前,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挂。 记者:什么是“疑罪从挂”? 樊崇义:就是把案件搁置起来,办错了案也不放人,“留有余地”。 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记者:您所说的新阶段体现了什么样的理念? 樊崇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们国家,历经了十几年、几十年的努力,到目前终于“开花结果”,落在实处,所以我说进入了历史新阶段。现在我们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一旦发现证据不足,达不到定案标准,我们就要按疑罪处理,疑罪就无罪,就有利于被告人。浙江叔侄案和河南李怀亮案的再审改判真正体现出一种历史性的进步。我看到《法制日报》案件版5月22日刊登的《浙江高院五方面反思张氏叔侄案》的报道,在我这样专业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员看来,浙江高院敢于认错、敢于赔偿并认真反思教训的态度,确实让人佩服和惊喜。因为这确实体现出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昭示着我们国家和民族朝着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行进。 记者:人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前不久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一篇文章,提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观点,您对此有何看法? 樊崇义:我看了他的这篇文章,看到这篇文章公开发表后,网上出现了很多不同观点。我认为这里面有一个基本的立场。沈德咏提到,我们宁可错放一个,也不错判一个,我认为这是对的。你错放一个,天塌不下来;你错判一个,公平正义都没有了,天就塌下来了。 记者:浙江叔侄案和河南李怀亮案都涉及国家赔偿,我们该怎样看待这项制度? 樊崇义:我觉得应该从这么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作为国家权力,特别是公权力,既然有这样的权力,就可能会被滥用。如何制止权力滥用,如何救济权力滥用后的损害,所有国家都面临着国家赔偿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赔偿是民主与法制的应有之义,法治国家要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要给予必要的打击和惩罚,但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错误追究,造成损害事实,你就要赔偿。 记者:国家赔偿制度与公平正义理念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呢? 樊崇义:赔偿从另外一个角度表现着公平正义。我们是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但执法有错误就要纠正。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确定了新的十六字方针,叫做“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什么叫严格执法,什么叫公正执法,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就能得到具体的体现。 记者:国家赔偿制度与尊重保障人权有着怎样的关联? 樊崇义:新修订的刑诉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典中。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来看,其中就包含对公民因错案导致的权利受损给予补救。过去,我们想的只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把办错案的损害赔偿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来尊重和保障。我想,浙江叔侄案和河南李怀亮案的改判和赔偿,是对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事业的丰富和发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应该有这样完整的理解,即不仅要保证公民诉讼的权利,保证合法公民不受法律追究,还要保障错案发生后,公民权利要得到恢复和补偿。这种恢复和补偿,应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精神损害补偿是一大突破 记者:提到赔偿或补偿,就不可避免地要提出钱的金额。以浙江叔侄案为例,您怎样看待浙江省高院给付的赔偿? 樊崇义:我特别感动的是,这一次浙江省高院不仅赔偿了叔侄二人的物质损失,还给每人赔偿了45万元的精神损失,我认为这在我们刑事司法领域里是一个新突破。 记者:为什么是一个新的突破? 樊崇义:长期以来,在刑事赔偿方面,无论刑诉法的立法也好,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好,这种赔偿只包含物质损失。我们可以说由于精神损失是无价的,不好计算,还可以说目前国家经济还不是很发达,判得了却赔不起,可是,这一次浙江省高院不仅赔偿了叔侄俩的经济损失,还把精神赔偿也列入了,我在网上看到群众反应也好,大家都感到很欣慰。然而,我不主张用赔偿这个词,对于精神应该用“补偿”这个词。 记者:为什么用“补偿”这个词? 樊崇义:精神是抽象的东西,精神损失找不到标准。浙江叔侄案里的那位叔叔讲,物质是赔偿了,我人生却毁了。这个人的人生毁了怎么赔偿,很难用一个物质标准来衡量,只能根据我国的经济情况,也根据本人的生活情况给一些补偿,补偿有安慰的意思,体现了人道主义。 是否追究冤错案办案人员 记者:您是否注意到网上对浙江叔侄案议论得很激烈的观点? 樊崇义:我注意到有一种激烈观点,认为国家赔偿了,经办人要不要负责任。人们的说法是,国家埋单了,赔偿了,那些办错案的人员就该受到处理。 记者:您认同这种观点吗? 樊崇义:对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这涉及到对刑事司法赔偿定位如何科学理解的问题。为什么世界各国都确定由国家来赔偿、国家埋单呢?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的道理,办案工作是一项有很大风险的工作,由于人的认识有局限性,而办案人员是人,不是神。再加上案件是过去发生的事情,刑事案件发生的复杂性与办案人员的认识能力之间形成了一个很大的反差。我经常讲,刑事司法与科学研究不一样,它不能做实验,也不能重复实验,过去的事情也不能重演,你叫他一看就准,百分之百地准,我认为达不到,道理就在这里。我们只能说尽最大努力把命案破了,但我们达不到命案必破,世界各国也都达不到。我们要求司法人员具备核心价值观,忠诚、为民、公平、廉洁,这是对他职业的要求,但这个要求运用到工作过程中,达不到百分之百,因为他是个人嘛,我们要允许办案人员犯错,犯了错误立即纠正,这就是好的。 记者:如果办案人员故意办错案呢? 樊崇义:我个人的看法是,对于办案人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他属于哪种情况。如果借办案之机徇私枉法、制造假证据,大办经济案、人情案、关系案,这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这样的办案人员,一方面国家要赔偿你办的错案,另一方面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甚至是经济责任,这与正常办案是两回事。如果浙江叔侄案没有制造假证据,故意去办错案,确实要认真总结沉痛的教训,特别是一些过失的行为。在这个问题上,对这几种情况都要分析到,看看究竟是个什么情况。如果有制造假现场,制造假证据陷害人家,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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