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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线缆未达到安全间距致人伤害的责任分担
作者:黄正秋   发布时间:2013-05-21 11:02:19


    【案情】

    2012年6月9日下午6时20分,原告王某免费搭乘被告李某驾驶的装有桌凳等物的无牌农用四轮车,原告王某坐在车顶桌凳上。该车途经某村地段时,原告王某被某通信公司架设的通信线从该车挂下摔伤。该路段属村级公路,2005年6月某通信公司架设通信线横跨该公路上方,因2008年该公路路面硬化时路基垫高,2010年某通信公司应某村委会要求将该通信线升高一尺,现该通信线距公路路面间距为3.66米。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通信线与地面的安全间距4.5米的规定。原告王某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1天,出院后又在该医院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7200元。2012年8月21日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某伤情进行鉴定,评定为柒级伤残。原告王某的总损失为126700元。原告王某受伤后多次找某通信公司协调处理未果,遂提起诉讼。

    【分歧】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总损失126700元由李某赔偿40%,由某通信公司赔偿40%,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负。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总损失126700元由李某赔偿60%,由某通信公司赔偿20%,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被告李某驾驶的载货车辆明显超高,违反了“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的规定,且人货混装,加之被告在经常行驶的熟悉道路上不规避公路上方通信线,未尽注意义务,是造成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坐在明显超高、且人货混装的车顶上,对前面公路上方通信线不注意瞭望,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负部分责任,被告某通信公司安装的通信线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标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由被告李某承担原告王某损失60%,被告某通信公司承担原告王某损失20%,原告王某自负损失20%为宜。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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