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莉 雷娜)
年逾七旬的老汉贩卖假发票33张,金额共计6545604.65元,非法获利八万余元。日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陈志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0年8月,被告人陈志秋在桂林市七星区马鞍村村口以他人的名义成立建材经营部,经营沙子、石渣等,其以能为他人代开发票,并收取开出发票金额2.5%的“手续费”的方式牟利。2010年2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陈志秋将6份建筑业统一发票及26张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销售给屈宗海。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陈志秋接到屈宗海欲代开发票后,即携带1份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到桂林市香江饭店旁交给屈宗海。同月26日,被告人陈志秋与屈宗海约好在秀峰区八桂路口收取出售该张发票的赃款,屈宗海准备付款时,被告人陈志秋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鉴定,被告人陈志秋所贩卖的发票均为假发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志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鉴于被告人陈志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