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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与 公
作者:刘相芬 发布时间:2013-05-15 15:37:50
能与公同是法官之必备。能,指文化专业素质和组织指挥才能;公,指思想政治素质和“官”德,二是相辅相成。能是基础,“才为德之资”,无才能难以担重任;公是根本 ,“德为才之帅”,任何一个人并非万能,才是有限的,公心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则是无限的。“公生明”,只有具备一颗公心,才难使自己明辨是非、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乐于奉献、谦虚谨慎、胸襟坦荡、穷不失义、达不离道,忍人所不能忍,容人所不能容,处人所不能处,形成巨大的人格感召力;只有公正无私,胸怀大局,才能近君子、远小人,知人善任;只有出于公心,秉公办事,才能使群众信服,众望所归,形成无比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解放前,国破家贫,特定的历史时期,决定了我党许多老同志没有条件接受高质量的教育,但他们具有坚定的信念,公正在无私的品德,勤政为民的精神,深得民众的拥戴,至今仍为人们所传诵。可以说,公的可贵有时可以弥补能不的足。新的历史时期,大批文凭高的人出现,有才有能,但有小数人品德败劣,才能适以济其奸。 “公道达而私门塞,公义立而私事息”。针对人民法院和法官中存在的问题,深化教育整顿,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达“公道”而立“公义”,关键在于树立法官的人心。只有人人具有一颗公心,才能抵御来自各方面的诱惑,才能面对功名利禄、金钱美色漠然置之,保持淡泊宁静。 树立公心,反对司法腐败。重在坚持“三公”:公正司法、公平待人、公开办事。其中公正司法是核心,司法人员必须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切实纠正“一拖二不公”的倾向;公平待人是公心的重要体现,要做到是非分明,功过鲜明,赏罚严明,赏必当功,罚必当过,任人唯贤,不以宝贵而骄之,不以寒微而忽之;公开办事是公正司法的保障,要切实做到公开审判,建立 、完善公告开庭、当事人举证、直接开庭、当庭调解和辩论制度,使审判活动在“阳光”下进行,直接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评判和监督,营造公正司法的良好环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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