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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诉公安局遗失档案致退休延后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5-15 10:43:35
本网讯(章玉娟)
2013年4月的一天,江西省南丰县某企业退休职工王根水走进了该县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称该县公安局不负责任,遗失了他的户籍登记原始档案,导致他无法向该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称人保局)提供自己实际出生时间1949年4月7日的最原始档案登记资料,导致人保局只能以他职工登记档案记录的1951年4月为标准认定其退休时间,直接造成他晚两年退休,且无法更正。该院依法受理此案。
原告王根水出生于1949年4月7日,2009年4月,他去人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对方却告知办不了。原因是王根水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与他的职工档案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根据劳动部相关规定,当职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因此,王根水的退休手续要到2011年4月才能办理。 2010年,原告王根水向被告该县公安局提出查询并要求提供其本人1975年以前的户籍登记档案资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该表记载的原告出生时间为1949年4月7日。但却被告知1988年以前的包括原告本人在内的部分户籍档案因2002年特大洪水毁损,无法提供。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原告王根水去人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时,人保局作出的退休时间认定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该规定为“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该处关于“最先记载职工出生时间”的档案应当解释为由用工单位或劳动主管机关报关的企业职工档案,包括职工登记表、职工审批表等能证明职工身份的档案资料,具体到本案中是指南丰县人保局认可的原告职工档案。人保局确定原告退休时间合乎法律规定,原告亦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表示认同,对原告已产生拘束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定原告退休时间的整个过程中,人保局自始至终都没有要求原告提供其在被告处管理的户籍档案,换句话说,人保局认定原告退休时间不需要参考“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关于原告出生时间的记载。这表明人保局的认定结论与被告遗失原告户籍档案的行政事实行为之间不具有关联性,进一步而言,原告实际办理退休的时间是否推迟与被告的户籍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一审法院做出驳回原告王根水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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