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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审查批捕中运用刑事和解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张建军   发布时间:2013-05-15 10:46:39


    刑事和解运用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对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护被害人权益,便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诸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已经实施的新刑诉法对公诉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设定了特别程序,二百七十七条、二百七十八条、二百七十九条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及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我们在刑事执法过程中进行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审查批捕工作中除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刑事和解规定的同时,笔者认为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改变观念问题

    首先要改变以往的“刑事和解就是不捕、就是撤案”的不正确观念,审查批捕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取决于是否具备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虽然当事人就刑事和解达成协议,但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具备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特别是有社会危险性的,就应该依法逮捕,反之,就应当依法不予批捕并说明不捕理由,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因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达成协议,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其次要注意不断学习,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出发,认真学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深入思考,全面把握,正确理解,充分认识到刑事和解在审查批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严格审查问题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对案件要严查细审,掌握原则,把握法度,彰显公平正义。对需要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首先,要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对案件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和解范围及条件、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进行审查;其次,对双方刑事和解是否出于自愿、对和解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公平性、经济赔偿是否能到位等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对可能作不捕或撤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自我认识、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判断分析其再犯的可能性,严防和杜绝审查不细放纵犯罪的情况发生。

    三、后续监督问题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运用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要建立跟踪监督和回访制度,确保刑事和解工作成效的巩固。一是对案件的处理进行跟踪监督,监督案件处理是否合法;二是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是否恢复,在生活上是否还有困难,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心悔过,及时加强教育以防再次犯罪;三是对有关部门进行回访,了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是否恢复。通过定期回访及时了解加害人、被害人的思想动态,及时帮助他们走出思想中的误区。通过回访监督,关注执法的社会效果,关注案件处理的个别效果,关注被害人的心理恢复和犯罪嫌疑人的改过从善。

    四、和解效果问题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运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时,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一是刑事和解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二是刑事和解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三是刑事和解是修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四是刑事和解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所以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刑事和解时,执法务必慎重,违背刑诉法规定,超越职权、盲目扩大适用案件范围和从宽幅度,都不妥当。特别要注意考虑出现的利弊、正误问题,做到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又保证与长远法治要求的一致性,避免用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的法制观误导社会,损害社会的法律尊严,要做到执法活动切实达到维护司法和法律的权威,促进法治建设,同时,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目的,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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