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天尧:关于冒名贷款刑事案件特点理论分析及对策
作者:刘天尧 发布时间:2013-05-15 10:38:14
冒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在农村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而以冒名、顶名、借名等方式在农村信用社申请并获得所需贷款。冒名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中的一个毒瘤,是滋生案件的温床。据统计,自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钟祥市检察院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农信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引发的经济类刑事案件4件4人,其中挪用资金2件2人,违法发放贷款1件1人,既挪用资金又违法发放贷款1件1人。4件中因冒名贷款引发的有3件3人,占这类案件的75%。冒名贷款的涉案金额达808万余元,导致595万余元信贷资金至今无法收。4件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
一、冒名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特点 1、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常见的罪状表现形式。农信社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常与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等罪名相关联。通过对近两年办理的此类案件进行分析,挪用资金大多由农信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盗用、编造、虚构的方式签订贷款合同冒名贷款,多表现为在名义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增加贷款金额或使用他人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虚假人名,虚构个人信息资料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多表现为农信社工作人员明知实际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利用虚假信贷资料为实际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工作人员本人或亲友要使用贷款,因不符合贷款条件,经具备贷款条件的个人同意以其名义申请贷款,由其本人或亲友使用;或在正当贷款户贷款时,要求贷款者多申请一部分贷款并将多贷出的部分供本人或亲友使用,后两种情形中贷款合同大多由申贷人本人签订。凡此种种的冒名贷款,如果缺少信用社内部员工的操作是难以得逞的。也正是因为内部出了问题,通过以上方式以冒名方式骗取贷款的手段具有隐蔽性,潜伏期长,此类贷款全部清收的可能性极小,到案发时,骗取的贷款大多被挥霍或亏损殆尽。例如,某信用社一信贷员汪某从2008年至2012年,采取利用农户申贷的机会叫农户多贷款、假冒农户名义贷款、在其朋友所需资金数额大,不具备发放条件时,主动联系和允许具备贷款资格的农户垒起贷款大户等手段,先后44次以90余名农户名义办理贷款合同,发放冒名贷款450万余元,导致 430余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2、多发生在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经营过程中。信用贷款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主要信贷投入方式。部分信贷员利用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信用”和“简便”的特点,编造虚假信贷资料、假冒他人名义、虚构借款主体骗取授信,进而发放冒名贷款。如某信用社主管会计钟某自2004年至2007年,利用小额农村信用贷款的形式,私自填写贷款借据,以虚构假名字、私刻假名章、制造假证件等手段冒用20余名农户姓名套取冒名贷款,挪用资金94万余元,直到2010年钟某离开单位不知去向后信用社才发现并报案。此笔资金至今未还。 3、经常与刑事和民事诉讼案件相关联。刑事上容易诱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为规避贷款发放严格的审批程序,不法分子会想方设法地找门路,托关系,拉拢农信社工作人员,部分意志薄弱者经不起诱惑办理冒名贷款,使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等行为与受贿等职务犯罪并发;同时冒名贷款还会给农信社带来民事上的法律风险,被冒名的人一旦发现权益被侵犯,必然通过投诉、上访、媒体曝光、民事诉讼等手段维权、确权,农信社因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因而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原因 1、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把关不严,为冒名贷款打开了方便之门。按规定,农村小额信贷发放要将调查意见和初评公示结果报贷审小组审核。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信贷员出具的书面调查意见起到了决定作用。贷审小组对信贷员上报的贷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没有与申请贷款农户面对面调查核实,不能核实信贷员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某信用社下属一分社主任李某,负责为该镇区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的农民提供信用贷款,自2007年至2009年,他利用发放贷款的条件,明知8名贷款使用人不具备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条件,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填报贷款资料,将虚假贷款资料报贷审小组审批后发放贷款共计261万元。 2、内部监督不力,为冒名贷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农信社内部规章制度执行不力、违规操作是形成假冒名贷款的直接原因。个人贷款发放涉及到多个岗位人员,贯穿多个业务操作环节。由于各条线、各环节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办理,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虽然农信社每年都会组织内部稽核审计检查,但在一定程度上走了过场,导致许多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3、责任追究措施执行不到位,致使部分信贷人员为冒名贷款挺而走险。有的农信社怕被追究责任,监督人员睁只眼,闭只眼,发现苗头,隐瞒不报;有的农信社发现问题后碍于情面姑息迁就,对冒名贷款的相关责任人不按规定进行严肃追究,以内部处理代替刑事追责,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大而化小,小而化了,使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导致冒名贷款屡禁不止。 4、信用社员工和贷款客户法制意识不强,助长了冒名贷款的歪风邪气。一是部分信贷人员职业道德差。有的为了帮助亲友,侥幸发放冒名贷款,认为只违规不违法;有的为了不正当经济利益与实际用款人恶意串通,为他人发放冒名贷款;有的受社会上奢侈、享乐、攀比等不良风气影响,私欲膨胀,冒名贷款自用。如上述案例中的钟某、汪某就是因沉迷于炒股票、买彩票等投机活动,染上赌博、吸毒恶习,入不敷出,无法自拨,遂通过冒名贷款的方式筹钱用于炒股、买彩票,偿还赌债、还贷款利息等。二是部分贷款客户法律道德风险意识薄弱。一些被冒名贷款客户不懂法,不清楚一旦与信用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认为只要实际借款人承诺到期偿还,自己就不承担债务,很容易被游说后上当受骗。 三、对策建议 1、严格贷款审批程序,防止“病从口入”。一是加强贷款审批制度落实。信贷管理人员要把好贷款投放关,严格按操作流程办理信贷业务,确保贷款准确发放,从源头上杜绝冒名贷款的产生。二是实行严格的双人审核把关制度。严禁主任或信贷员一人发放贷款,由双人对客户评级授信、双人调查、双人签字,严格执行与借款人见面制度,严把准入关。三是建立技术性的刚性约束,对未经过各个操作环节及未经过审批电子指令的,系统都不予以确认,确保客户准入及贷款审批的规范性。 2、坚持四个到位,防范人为因素倒逼冒名贷款产生。一是制度到位。农信社要对贷款各个环节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化规定,使所有信贷人员知道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要健全和完善信贷责任制,通过制定对冒名贷款的举报和处罚办法明确冒名贷款应承担的责任界限和奖惩措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二是责任到位。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在明确贷款审批、发放、管理过程中各岗位的职责后,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签订冒名贷款责任状,规范权力运行,防范权力滥用。三是执行到位。要严把贷前调查关、贷中审查关和贷后检查关,加强贷后资金的跟踪管理;要加强督办,对冒名贷款的整治、清理工作按月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堵塞漏洞,及时清理,防止资产流失。四是监督到位。内部监督要充分发挥岗位之间相互关联方的监督制约作用,采取交叉调查形式对客户进行调查,通过不同的信贷人员与客户进行联络,强化相互制约。外部监督要完善农户贷款发放的公示制度。要将贷款发放的结果张榜公示,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冒名贷款者给予奖励,通过社会力量来加强监督。 3、提升内部稽核检查效能,落实责任追究措施。一是改进信贷检查模式。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一旦发现抽查疑点,要集中力量对信贷员办理的业务进行逐笔排查,对“出笼”行为露头就打,增强惩治的及时性。二是密切监察。要加强对员工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察,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即行调离原岗位,及时进行业务审计。三是落实检查责任。对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或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的,严肃追究有关检查人员责任,增强惩治的严厉性。四是加大惩治力度。对农信社员工的冒名贷款行为,要 “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搞“网开一面”或“下不为例”,要综合运用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刑罚制裁等多种手段,增强惩治的必然性。 4、加强宣传引导,预防和打击并重。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公检法等部门应长期联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及送法进农村等方式对多发的冒名贷款行为进行展示,通过“三农”贷款知识解读与反面案例展示冒名贷款行为对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的影响,让群众充分了解冒名贷款的责任和风险,从而防范冒名贷款;二是要加大查处力度。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要快速办理,准确打击,特别是对贷款无法收回,损失严重的,要从重打击;三是要加大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打防并举。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敦促信用社及时开展清理工作,加强贷后资金的跟踪管理;要到信用社举行专项预防活动,确定必要的应对指南,不给冒名贷款导致的违法行为预留空间。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