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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记录错误的责任分担
作者:黄正秋 发布时间:2013-05-14 15:18:57
【案情】
原告刘某、李某于2010年初同居,同年11月原告刘某怀孕,2011年8月26日上午原告刘某到被告某医院妇产科待产,2011年8月27日凌晨原告刘某剖腹产生下一婴儿,婴儿出生后即被进行抢救,随即又被转到新生儿科治疗,不久婴儿死亡,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当日某县医疗事故判定记录表判定,被告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并建议尸解。2011年8月29日原告方亲属提交尸体解剖检验申请书,并注明尸解后婴儿的尸体由被告某医院处置。2011年9月23日某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作出尸体解剖检验报告,证明婴儿因双肺羊水吸入性肺炎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告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胎儿宫内窘迫处理不够,措施欠得力,存在过错,婴儿之死与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司法鉴定机构依据被告某医院提供的病历上记载的胎儿脐带索状扭转的内容,认定被告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分歧】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原告刘某、李某因婴儿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百分之三十,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某医院病历记录错误,原告刘某、李某因婴儿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百分之六十,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为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医院在为原告刘某提供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原告刘某出生的婴儿死亡,被告某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医院在病历中记录了胎儿脐带索状扭转的内容,该内容与尸体解剖检验报告的意见不一致,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部分内容不真实不能认定,应认定尸体解剖检验报告的意见。司法鉴定意见基于病历资料的上述错误记录,认定被告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对该证据不能采信,故被告某医院对婴儿之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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