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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峰:如何通过加强法医文证审查提高办案质量
作者:陈宗峰   发布时间:2013-05-14 09:03:50


    摘要:检察机关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就法医学文证审查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问题,谈谈如何通过加强法医学文证审查来提高办案质量。

    关键词:检察 法医文证审查 检察技术 鉴定 

    检察机关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由法医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的一种专门性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2012年定远县检察院技术部门以加强检察技术监督为重点,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工作,共办理文证审查案件116件,经审查,纠正原鉴定意见错误6件。通过法医学文证审查有力的规范了执法行为确保了办案质量,增强了办案效果。笔者就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医文证审查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谈谈如何通过加强法医学文证审查来提高办案质量。

    一、法医文证审查中所遇到的常见问题

    (一)收集病历材料不全面

    这种现象在基层较为普遍。只注重结论,不注意收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辅助检查报告等。被鉴定人往往对自己损伤后的功能障碍要夸大,更有甚者为使对方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而自伤。倘若检查不准,依据不充分,就会导致鉴定意见不准确。笔者亲历的一起文证审查可以说明完整提取病历的重要性,在审查王某故意伤害案中,於某竟在伤后第一天不同时间段就鼻部同一个切割层面做了4次CT,在第二天同一切割面的第5次CT片上看到了鼻骨粉碎性骨折,公安局鉴定意见是构成轻伤,依此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请批捕,检察技术部门对该案进行了文证审查,迅速组织专家会诊阅片、查阅病历、结合案卷笔录等,审查后认为不能认定当日外伤与鼻骨粉碎性骨折存在因果关系,经检委会讨论,侦监部门对此案做出不批捕决定,使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鉴定结论含糊不清

    法医鉴定意见是定案依据,要求准确、科学、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例如“胸腔积液”,轻伤标准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可构成轻伤。”单纯胸腔积液能否定轻伤,需要具体来分析液体的来源、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倘若是外伤致胸腔积有血性液体无疑是构成轻伤,若仅是炎性液体并未导致呼吸功能障碍则不构成。因此胸腔液体具体是什么性质的含糊不得。如:在王某故意伤害案中,公安局单纯以被害人刘某胸腔积液定为轻伤,并未对液体性质、来源进行定性,检察技术法医结合笔录,病历,外伤史进行文证审查时,发现刘某并非因外伤所致胸腔积液,且胸腔积液仅有9mm,不能认定为轻伤,成功的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三)直接引用临床诊断结论作法医学鉴定依据

    有的鉴定人没有对整个伤或病的发生发展过程全面了解,在结合各种辅助检查结果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临床诊断是否准确、是否与伤或病发生发展过程相吻合进行研究。而是直接引用病历中入院诊断、出院小结或仅依据CT报告单的影像诊断结果而不参考影像学表现,就做出鉴定意见,这样很容易会由于医生误诊而使鉴定失误。

    (四)检察系统自身法医配套设备不全

    举例说明,前不久一起故意伤害案(手损伤构成轻伤)的案件,从现有资料上无法判定损伤程度,但对于手指活动度必须测量才能确定,因无测量工具。为提高文证审查的质量,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笔者同办案人员一道去了当地公安局法医办对被鉴定人手部关节活动度进行测量。这种状态很难发挥检察机关技术监督的作用。

    (五)思想上不够重视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队伍建设上存在着注重法律人才而忽视技术人才的问题,错误地认为专业技术问题不是检察机关应当解决的问题。这种错误认识在当前司法活动中对技术性证据缺乏质证程序的情况下,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显得缺乏底气。再者在侦查监督阶段由于有批捕时间限制,大量的文证审查只审查鉴定书,而在鉴定书中能发现问题的案例少而又少。文证审查成了走过场,流于形式,而伤害案件又很多,总是发现不了什么问题,时间久了就会麻痹人的神经,觉得审查了也没什么用,造成办案人员与文证审查人员工作疲于应付,不积极,从而影响文证审查作用的发挥。

    (六)文证审查意见难以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这种情况在基层检察系统较为普遍,“人员少,案件多”。法医审查后做出补充或重新鉴定建议的案件,部分意见不能真正落到实处,使法医文证审查流于形式。如:对批捕工作来说,构成轻伤就够捕,被鉴定人是否构成重伤对该不该捕影响不是很大,即使承办人提出检察建议,案件再送也是送到公诉部门,审查意见能否落实很难确定;对公诉案件来说,是否在鉴定人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未做补充或重新鉴定就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是否被鉴定人原本有是重伤而鉴定结论却是一个轻伤一个重伤,这直接涉及到量刑,若能重视文证审查意见可以有效避免量刑畸重或畸轻问题。

    二、加强法医学文证审查保证办案质量的几点做法

    (一)前移文审关口,创新工作形式

    案件承办人受理案件后,通知技术部门对检验鉴定文书先行初审,注重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并重,除对鉴定资质、鉴定时机、鉴定方法等进行审查外,还着重对卷宗材料、病历资料、伤情照片、影像学报告等进行复查,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因鉴定意见错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群众利益,而且有利于树立检察权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二)审查全程跟进,注重工作实效

    坚持与侦监、公诉等案件承办部门进行沟通,并对每一份鉴定书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并在第一时间将审查意见书移交承办部门,并随时了解案件进展,及时掌握文证审查意见对于案件处理的影响,听取办案部门对文证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开展文证审查工作,避免流于形式。

    (三)完善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成效

    建立法医文证审查内部督察制度,制定法医文证审查定期督察考核制度。每月月底,由分管检察长牵头,组织纪检、技术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察小组,抽取部分案件进行检查。发现附带技术鉴定而未实施法医审查的案件,对科室负责人及办案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采取“三见面”工作方式

    法医工作者要有“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这根弦,针对审查法医学伤情鉴定文书和相关病历资料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做到与委托部门案件承办人见面,与原鉴定人和经治医师见面,与被鉴定人见面,“三见面”工作方式察微释疑,以确保审查意见准确。

    (五)公开审查,加强监督

    对涉及到法医鉴定案件,在审查之前告诉当事人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可以对审查意见向审查法医质疑,以消除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的存疑,这样做不仅办案部门能彩信审查意见,而且可以使当事人诚服,避免上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领导重视,夯实基础

    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法医工作,法医文证审查成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环节。本着配齐配强专业人才的理念,针对以往法医文证审查工作人员短缺、技术水平落后的实际,该院党组决定增配青年业务骨干,专门负责法医文证审查工作。2007年以来先后招录两名专业法医,这是在整个滁州地区拥有专业法医较早的基层院。同时,院党组非常重视人才的培养,不定期选送到上级院、公安、医院等地进行专业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

    曹建明检察长曾指出,“司法鉴定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发挥,不能放弃,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作为检察系统的法医应强化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有为、有位、有威”的观念,认真细致做好每一份鉴定材料的审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医检验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为办案质量稳步提高奠定坚实基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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