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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5月起将正式实施 终结“被精神病”
发布时间:2013-05-08 15:46:30


    现行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缺陷

   《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以此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第二,当事人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

    今春,59岁的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跨出精神病院大门,踏上回家的路。

    6年前,因为帮助邻居跟镇政府打官司,他被镇政府有关人员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跟真正的精神病人一起住了2000多个日夜。昔日的黑发已变得花白,原来住的小院已经破败不堪,悲伤的老父亲已撒手人寰。“代价太大了。”徐林东唏嘘,“我要讨回公道。”2010年4月,该事件被媒体披露,成为轰动一时的“被精神病”案。

    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事例屡见报端,主角多是类似徐林东这样的上访者,甚至精神病学专家也不例外。

    西安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纪术茂,因为退休、科研等问题与院长产生矛盾,给有关领导写信反映,被所在医院院方出具的一份文件指称“有精神病”,他与另一同行的几句私下闲聊也成了“鉴定依据”。这位主持鉴定过2000余个司法精神病案例的专家痛心地说:“如果权力被滥用到精神病的诊断中,说你得病了你都没有办法申诉,谁都可能会成为下一个精神病人。”

    4月10日,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在京举办《精神卫生法》媒体培训座谈会,与会专家认为,社会上所谓的“被精神病”包括两种:一种是正常人被误诊为精神病;另一种则是有些患者的确是精神病,但不应被强制进入精神病院治疗。其背后或有某种政治压力的影子,或有家属干涉患者自由的文化传统,但根源在于不合理的精神病收治制度。

    精神病院的收治分为“自愿住院”和“非自愿住院”。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黄雪涛,曾与人搜集100多个真实案件,发布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报告》指出,因“非自愿住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精神病学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比如,强制收治缺少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未见过当事人、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

    为减少“被精神病”乱象,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以此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第二,当事人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

    适用对象是严重精神障碍者

    确诊一名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确诊;住院前再由经治医生复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

    11年前的一个中午,知名行为艺术家杨志超为了完成体验、观察精神病医院的行为艺术,主动来到一家精神病医院。医生在听完杨长期不上班和曾经自杀等经历后,毫不怀疑地将他列入精神病人的行列,病症是“抑郁症”。从确诊到被安排入院,历时不足2小时。

   “以往精神病院的强制收治没有门槛,轻微精神病人都可以被收治。”黄雪涛介绍,即将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前提,是就诊者患有严重精神障碍。

    黄雪涛举了一个例子。一个月前,刘某因怀疑妻子王女士有外遇,与其发生激烈争吵,并动手打她。王女士于是打电话给某精神病医院急诊科。该院随即派护工将刘某强制绑进医院封闭病房,住院治疗,并强制他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近日,刘某病情缓解出院,立刻将该精神病院告上法院。

   “本案刘某入院时,医院没有确诊他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强制其住院治疗缺乏法律依据。”黄雪涛说。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常务副主任马弘介绍,精神卫生法所称的“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6种精神障碍。

    美国一所大学心理学系曾经做过这样一个实验。一些学生自愿去各地装精神病,并看精神病院是否收诊。70%的精神病院都收诊了,然后学生们再解释自己是装的,请求做精神鉴定并出院,但仍有10%的学生没有通过鉴定,继续被医院留下“医治”,直到学校开出证明,证明他们是参加实验的志愿者,医院才最终放人。

   “这个实验很值得深思。”马弘说,我国1亿多精神障碍者中,约1600万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规定,确诊一个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确诊;住院前再由经治医生复诊。门诊医生确诊的步骤主要为询问陪同人员患者的相关情况,在陪同人员离场后,单独与病患进行沟通。如果发生门诊医生误将健康者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还有复诊环节把关,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

    在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中,《精神卫生法》还规定了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制度、医疗机构的检查评估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检查制度及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以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

    应采取“无害则无非自愿”标准

    对于危险指向自身的严重精神障碍者,决定其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主体是监护人。在法律上,危害他人的严重精神障碍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决定权交给医院

    最近两个月,张斌发现妻子王媛疑神疑鬼,总认为同事背后说她坏话、要害她,夜间睡眠差,于是送她到某医院精神科检查。医生会诊后确诊王媛患有精神分裂症,张斌即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王媛遂被医院收入精神科封闭病房。治疗一个月出院后,王媛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介绍,我国非自愿住院的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曾高达70%以上。精神卫生法颁布前,一旦患者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障碍,如果患者不愿在门诊治疗,或在门诊治疗存在风险,且有足够经济来源,此时一般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只需家属或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即可强制患者入封闭式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医生同样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就可以强制患者食用精神类药物。

   “医院采取国内通行的这种习惯做法,已经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黄雪涛说,我国精神卫生法对强制住院治疗,采取“无害则无非自愿”的标准。严重精神障碍者同时符合两种情形之一,方可采取非自愿住院: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王媛虽是严重精神障碍者,但她没有伤害他人,也没有自伤,不应该强制收治。”黄雪涛表示,精神卫生法在充分考虑我国学习法律体制和文化背景的基础上,对社会公众和精神障碍者权利之间作了较好的平衡。

   “对于危险指向自身的严重精神障碍者,决定其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主体是监护人。” 黄雪涛解释,危害他人的严重精神障碍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决定权,法律上交给医院。监护人处于法律要求的“应当同意”的地位;公安机关则处于“协助”医院对当事人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以及“协助”追回擅自脱离医院的患者的地位;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处于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代替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的地位。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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