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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作中意外死亡 法官当庭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3-05-08 13:55:07
本网讯(通讯员 雷绍明 莫秋灵)
5月7日,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回龙人民法庭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工作,成功调解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当庭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补偿金2000元,事后双方对法官的调解工作都表示了称赞。
2012年4月20日,被告陶军波雇佣原告哥哥邓明兴给被告家犁田,并以一个上午支付50元作为劳动报酬。在犁田过程中发生了牛冲撞邓某,导致邓明兴当场死亡的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以受害人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则认为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邓明兴在从事承揽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由自己承担。双方对此争执不下。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3179元。 庭审中,双方均坚持自已的意见,原告认为属雇佣关系,雇员在工作中发生的死亡,理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风险应该由承揽人即受害人自担,因此不同意赔偿。由此双方情绪一度紧张。审理中,法官了解到本案中受害人邓明兴在给被告家犁田时所携带的工具及耕牛为受害人自已所有,并由被告支付一定的报酬。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对于受害人邓明兴为被告陶军波的田地犁田这一工程,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提供劳务仅仅是一种手段,被告与邓明兴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邓明兴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不受被告的安排、指挥、限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的。因此,被告与邓明兴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经过法官的耐心细致解释后,双方一度紧张情绪也变得缓和起来,秉着以和为贵的精神,也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被告表示自愿当庭给予原告经济补偿金2000元,原告也表示同意。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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