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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阻碍执行公务遭罚 法官谈心巧办案
发布时间:2013-05-07 13:46:12
本网讯(通讯员 程丽英)
“听完您说的,我知道是我错了,我愿意接受处罚。”原告郝东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法官说着。
2012年10月22日,塔城市城建监察大队对原告郝东哥哥的库房(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拆除。郝东明知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但郝东借醉酒不听劝解,反而辱骂、谩骂工作人员,导致城建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无法依法拆除其他村民的违章建筑。塔城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郝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郝东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3年3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承办法官在查阅案卷材料后,主动与原告取得联系,将原告请到办公室,耐心听取原告的意见和陈述,从法与情的角度与原告进行谈心,细心揣摩原告的心理和情绪变化情况,捕捉最佳的协调时机。原来原告一直想不通自己被城建大队工作人员打了,城建大队工作人员只被罚款,而自己打人、谩骂他们就是阻碍执行职务,就要被行政拘留? 法官对原告郝东进行耐心的说理:“城建大队工作人员是不应该打你,这是他们的不对;你哥哥库房的原有宅基地建房报批表上只有村委会审查批准,其余部门并未审核批准,只有在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建房,我能理解你们兄弟之间的感情,但不能借着酒劲不听劝说鲁莽行事,导致城建大队工作人员无法拆除其他村民的违章建筑,影响城建大队的行政执法。如果你哥哥是在办理完建房相关手续后再盖房的话,库房自然不会被拆除,如果当时能够理性一些、情绪不是那么激动,能够听城建大队工作人员和围观群众的劝说,也不会被处罚,你说是不是这个道理?”听着法官的劝说,原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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