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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华:浅析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保障
作者:刘振华   发布时间:2013-05-06 10:52:13


    新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融入新内容、提出新要求,面对这一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要牢固树立全新的执法观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把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积极探索“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方法、新举措,不断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过程中尊重并保护人权既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主旋律,更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随着“普法”活动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自觉学习法律、用法律武装头脑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进而人们追求人权价值观念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因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执行机关,打击犯罪只是诉讼活动的一种形式,而保障人权才是刑事诉讼之灵魂、才是推进依法治国之根本。刑诉法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如果连这些规定都不能确保有力的执行,何谈保障人权?因此,保障人权不仅是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惩治犯罪、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是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

    (二)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然选择。刑事诉讼的过程首先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促进社会稳定的过程。因此,如何在诉讼过程中保障好当事人的实体人权,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就必须要以相关的证据为依托。我们每个人都不是生活在真空里,故此发生的每一起案件都必然有一定的时间、空间和一定社会环境,犯罪分子也必然生活在一定的人群中,因此案件情况总是要被人们所感受、所察觉。所以,从根本上讲,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仅可以为破获和证实犯罪提供依据,对查明案情和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也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就检察机关而言,在诉讼活动中只有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原则,才能做到既能打击犯罪,又能保护公民权益,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的。

    (三)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基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坚持人性化执法理念的根本要求,检察机关能不能在诉讼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进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关键在于看检察机关是否顺应了文明司法的潮流,做到既能在诉讼中有效地打击犯罪,又能有效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要从保障人权入手,加强对他们的感化教育和正确引导,使他们不出现逆反心理,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他们的好感,并对司法机关产生感激之情,从而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因此,检察机关要在实践中把人性化执法物化到办案工作中去,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切实为他们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只有这样,检察人员才能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社会的支持。

    二、检察机关在保障人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实践中的人权保障的内容则不多,致使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缺乏保障人权的法律支撑和客观的实践抓手,尽管在诉讼活动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保障人权方面仍有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中程序的违法造成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检察实践中,因为有的个别干警存在着只要实体处理正确,违反程序法无所谓的模糊认识,以致在侦查中出现只注重实体真实,不顾办案时限;不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人权,对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规定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该履行的程序不充分履行,该告知的权利不告知,使得案件当事人的一些权力没有得到充分享受,而造成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

    (二)不良的执法作风直接造成对当事人的人权侵害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有的检察人员在执法中作风简单粗暴,不能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有的甚至急功近利,或收受贿赂或曲从私情, 甚至出现越权办案,办金钱案、办人情案的现象等等,这些不尊重当事人的人格的言行,既容易使案件当事人产生厌恶感和抵触情绪,不愿如实陈述,不支持配合检察工作的恶果,也是对人权的直接侵害。

    (三)执法行为的简单化造成执法程序上有瑕疵。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在哪个诉讼阶段有哪些诉讼权利,且告知的内容应具体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上,除首次讯问、庭审时有明确的告知内容外,有时为了图省事、怕麻烦,或以检务十公开栏中己公开告知为托辞,对一些不经常行使的诉权则不予告知。如很少告知被害人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权、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权等。

    三、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对检察实践的几点启示

    修改后刑诉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又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文明成果,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诉讼民主等现代法治思想,鲜明昭示了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不仅要全面了解掌握修改的内容,更要深刻领会这些修改内容所蕴含的立法思想,牢固树立与修改后刑诉法价值取向相适应的执法理念,为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应强化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理念。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程序法与实体法具有同等的重要作用和法律效力,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把执行程序法提高到维护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高度来认识,用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使正当合法程序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载体。

    (二)应强化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理念。检察机关既要严肃查办各类犯罪案件,更要在自身的办案工作中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办案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在保障权利的同时,督促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应强化重点打击与保扩弱势群体同步理念。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树立“办案是硬道理”的观念,做到有案必办,有罪必究,不失职守,严格执法。另一方面,还要切实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老弱病残、聋哑人、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维权”活动,以达到既有效惩罚犯罪,又注重保障人权的目的。

    (四)应强化文明执法与严格办案并举理念。要着力培养检察人员高尚的道德情操、高超的业务技能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对当事人生、硬、冷、横的官僚衙门习气和推诿扯皮、作风拖拉等现象,树立人格平等意识,平等保护一切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使执法行为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让司法文明实实在在地体现在每位检察人员执法的每一个执法活动的细节上,切实使检察工作做到公正严明,清正廉洁,高效文明,形象良好,人民满意。

    四、对加强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修改后刑诉法从侦查手段、强制措施、诉讼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等多方面大大强化了检察职能。这些职能的强化,既在宏观上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权力,又在微观上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责任。因此,必须增强紧迫感和压力感,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积极主动又依法规范地用好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的新手段、新措施,全面履行好各项新职责、新任务,推进检察事业的新发展、新进步。

    (一)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当前民众的权利意识、法治观念高度觉醒的新时期,面对更加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执法新形势,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来抓,完善执法制度,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监督,强化执法管理,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谨慎履行各项新增诉讼监督职能。要清醒地看到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补充性、程序性、作用有限性等特点,始终保持谨慎谦抑的态度,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和适度监督。对于那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新增监督职能,要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效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循序渐进,逐步推开。要把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与有关机关自身的纠错机制很好地结合起来,合力推进执法公信建设。

    (三)严守行使检察权的边界。修改后刑诉法坚持授权与限权的统一,在授予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各项权力的同时,也对这些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设定了权力的边界。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权限观念,强化自我约束,既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又严守权限边界。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权力,要按照公权力的要求谨慎行使,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对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形,要依法严格限制适用,避免使之常态化,确保检察权严格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四)切实践行客观公正义务。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仅参与诉讼全过程,而且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三方面紧密相联。从履行的职能看,检察机关既是诉讼参与者,又是诉讼监督者,更是诉讼权利的救济者。因此,检察机关要不辱使命,堪当重任,就必须践行客观公正义务,严守客观中立的立场,以“法律守护人”的角色,履行指控犯罪、监督诉讼的职责,既坚决依法追究犯罪,又严格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要全面收集、审查和向法庭提供证据,既要重视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和从轻、从宽的证据,并如实向法庭全面呈交这些证据;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把辩护权的加强看做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又是保障检察机关践行客观公正义务的有效机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五)自觉加强自身监督。检察机关既是执法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 更要以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对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违法情形,必须更加重视,以正人先正己的严肃态度,首先加以纠正,以赢得法律监督的公信。要建立严密的自我防错纠错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机制,要多管齐下运用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人权的切实保障。要深化检务公开内容,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处理结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透明、具体、严密的程序,努力使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及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同时也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检察工作,经常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在人民群众的监督支持下,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对检察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害群之马要果断清除,决不护短姑息,不断纯洁检察队伍。

    总之,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问题,它既需要法律制度作依托、又需要执法者的行为来体现,更有赖于社会各界的满意程度来检验。新的刑诉法的实施为更好地开创检察事业新局面带来了新的机遇、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更好地做好人权保障工作,还需全体检察干警共同努力,在检察工作实践中不断的去探索、去研究、去总结、去升华。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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