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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华清: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实践研究
作者:胡华清 发布时间:2013-05-06 10:49:31
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内容,正式提出和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体现的宽严相济司法理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相互交融,是我国探索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进步。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同时也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办理了湖南省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在本次实践当中,该院牢牢把握“审查、评定、宣告、监管”四个环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一环节:审查 “审查”即是决定作附条件不起诉之前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审案件本身情况。首先要审查其罪是否属于新刑诉法之规定可附条件不起诉的范畴,罪责刑相适应,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主要包含两个要素:案件涉嫌的罪名——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及情节、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其次审犯罪主体在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是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主观恶性、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定位。 二审社会调查结果。实践证明,法院实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审前社会调查,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的。它不仅彰显了司法公正、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是践行了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借鉴审前社会调查的成功经验,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前社会调查”势在必行。社会调查应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家庭背景。通过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社区和公安派出所,调查家庭成员的构成、和睦与否,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有全面细致的了解。二是个人经历。了解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以及性格特点,通过走访犯罪嫌疑人就业单位、村居或在读学校,了解其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经济状况等,如是否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基本情况;在校学生了解其学业情况及学校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对学习的态度,学校教育及周边环境等;了解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智力能力情况。尤其要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三是社会关系。通过走访被告人所在村居、学校,了解被告人平时的表现情况和社会交往情况,调查被告人邻里关系,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若是在校学生,着重调查其在校交友、对老师的的态度等人际关系方面的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因检察机关在乡镇无派出机构,在基层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存在时间短、基层情况不熟悉等一些掣肘因素,影响社会调查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可借鉴法院的审前调查的成功经验,请求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调查。如加强与司法局的协调,发出委托调查函请求和委托的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各县(市、区)司法局立即指定有管辖权的司法所,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并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能否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提交检察机关。目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正在积极探索此种做法。这种做法有两大好处:一是客观性。司法局属于第三方,与检察机关、受害人、犯罪嫌疑人三方均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其社会调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可以得到保障;二是经济性。通过基层的司法所开展社会调查,在调查的时间、质量、成本、效率上都比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社会调查效果更好,节约了司法成本。但值得注意的是,因社会调查对于第三方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需要避免社会调查随意性和形式主义。检察机关在取得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之后,还要再经过电话回访、上门走访进行复核,确保社会调查的严肃、真实、客观。 第二环节:评定 “评定”即悔过表现的评定。主要是评定以下二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看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从主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出于真心悔改的心理主动的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自身错误,而不是被动的认罪;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在认识自己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悔罪形态,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并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求得被害人原谅等。因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暂无民事能力,故其家庭积极主动修复与被害人关系,赔偿被害人相应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也应属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范畴。 二是看被害人的真实意见表示。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那么,被害人的真实意见表示也将成为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前,要充分征求被害人意见。这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更是对被害人的最基本的尊重。 第三环节:宣告 “宣告”即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宣告。因宣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及对其未来的影响特别大,故本文重点介绍的是宣告的范围。 如果进行公开宣告,其利在于能引发社会力量的关注,能利用社会力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监督帮教,引导其走上正轨。其弊在于部分群众将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不必要的偏见,为其贴上了“已犯罪”的标签,则这一标签将伴随着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道路,将严重影响他们身心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未完全成熟,其抗压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远逊于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也会戴上“有色眼镜”看待这个世界,对自己的人生乃至整个社会失去信心,产生破罐破摔、对世界悲观失望的想法,不仅对其成长造成巨大的障碍,更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综合来看,公开宣告弊远大于利。 不公开宣告,则有两个方面之缺陷:一是缺乏外部监督力量。检察机关存在“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之嫌疑,司法界也一直存在着“附条件不起诉,检方是否侵犯审判机关定罪权?”的争论,如若处理不当,社会舆论将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二是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督力度。缺乏外部力量的支持,仅仅依靠检察机关、监护人的教育监督,那么对犯罪嫌疑人帮教远远无法达到理想效果,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也十分不利。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宣告应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一是其他司法机关,包括政法委、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单位,既能起到互相监督、磋商,也能起到协助帮教的作用;二是基层社区组织,发挥其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交流较为频繁、密切的作用,能实地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帮教;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因其由各个阶层的群众组成,所以既能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又不至于将目光焦点放在个人或个案身上,合理地保护了个人隐私。 第四环节:监管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在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帮教。然而,这恰恰也是检察机关的短板和劣势所在。前文也提到过,检察机关在最基层的乡镇无派出机构,“立足脚”短缺,如何能在未成年人的跟踪监督管理上发力?这是一个最尴尬,也是最现实的问题。 这个问题,笔者所在的湖南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地区和工作实际,经过探索初步形成了一些有益经验。具体的做法是:检察机关会同司法局,利用其辖区范围内的乡镇司法所,利用社区矫正的相关职能,参照社区矫正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未成年人的跟踪监督考察和教育工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到指定的乡镇司法所报到登记,由司法所按照不同于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日常的帮教和管理。同时,检察机关或司法所指定帮教人员每月至少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一次,掌握其基本情况和思想心理动态,针对其表现制定矫正帮教方案,犯罪嫌疑人也要每月向检察机关上交一份书面的思想汇报,并参加指定的社区矫正活动。 此外,该院还与社区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探索建立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实施“一帮一”工程。充分利用社区居(村)委会或公安派出所中思想表现较为凸出的个人模范作用,指定其作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帮教人,通过对其日常行为的引导、教育,重塑被帮教人的良好品格,重拾自尊与自信,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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